透过沙粒看世界

2020年01月15日 版次:07        作者:何宏福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在学习和研究税法过程中,要时刻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

在过去的一年里,对涉税案件的分析、对相关税法的学习和研究,为我的工作和生活平添了几分乐趣,这种透过沙粒看世界,带着信念去思考,带着问题去学习的方式,也让我在税法的学习和研究中收获颇丰。

税法研究是个细致活,再宏大的命题,再繁复的论证,都必须从最基础、最细节的概念和问题起步。英国诗人威廉·布莱克曾说:“一粒沙里可以看出整个世界。”关注细节,探寻基础,往往能使我们在税法的学习和研究中有意外的收获。

税收滞纳金一直是税法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在开始关注税收滞纳金问题时,早已有许多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论述见诸报端,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属性,以及究竟该如何适用,也是众说纷纭。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之后,我发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税收滞纳金这个概念,在税收征管法中其实并不存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准确用语是“滞纳金”。以此为出发点,我开始探寻“滞纳金”这一概念的分布情况,意外地发现“滞纳金”这一概念原来曾经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正是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的法律属性和内涵不明确,才导致了“滞纳金”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应当统一对“滞纳金”概念的认识,而不宜在“滞纳金”之外另起炉灶对“税收滞纳金”的法律属性和内涵进行解读,否则,将给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规范带来负面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所谓带着信念去思考,在我看来,就是在学习和研究税法过程中,要时刻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在学习和研究税法的过程中,有时候难免会从税务机关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和看待问题,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导致观点出现偏颇。我非常赞同这样一段论述:税法学的存在价值,正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征纳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与和谐。诚如所言,倘若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只为税务机关更方便征收税款,或者是为税收执法行为寻找合法的解释,那么税法研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在看到税务机关在税款逾期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判违法的司法判例之后,我才意识到,这样的裁判,虽然于法有据,却既不利于税收执法,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权利。究其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于是才有了构建税收执行前保全制度的思考。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