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行走

2020年01月15日 版次:07        作者:黄丽明

法治目标是一贯准确、鲜明的,但在现实个案中,它经常表现出一种模糊状态,需要法学、经济学甚至是历史、哲学等知识相结合进行判定。

我行走于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一路走来,见证了税收法治建设的高光时刻,也感受到税收实践的可优化空间,感恩一切遇见。为让法治理想照进现实,在税务研究方面我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可以用几个关键词来概括。

少年心。让自己永远保持新鲜、好奇。习惯于对常见的税收现象打问号,对既有的税务问题换角度看,就像歌曲里唱的“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探索更优的税收治理路径与方法,需要一直在路上。

重实践。“人间没有无现实的理想,也没有无理想的现实”。税务研究更需从税收实际出发。于我而言,办案、研讨、推进制度建设等工作落实,亦是研究的过程。历数2019年经手的案件,除稽查处理处罚、政府信息公开、虚开定性、退税等常规案件外,涉及主体资格判定的问题虽不复杂但值得关注和思考。

问题的起源是2019年初我参与研究的一起历史案件。案件中,因涉案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在涉案公司注销后仍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理处罚。自然人A是涉案公司唯一的股东,其在缴纳税款罚款后,对稽查作出的处理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表面呈现出两个问题,一是涉案公司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处理处罚的主体对象。二是自然人A作为涉案公司唯一的股东,是该处理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对处理处罚提起法律救济的权利。

但梳理完前述问题,我发现案件之外存在第三个问题,即针对税务机关发现的注销企业曾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个人认为,为防止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追责的情形,在法定追责期限内,税务机关应追究对已注销涉案公司曾做出税收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若涉嫌涉税犯罪则可采取税警联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

厚积累。置身于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越来越体会到,法治目标是一贯准确、鲜明的,但在现实个案中,它经常表现出一种模糊状态,需要法学、经济学甚至是历史、哲学等知识相结合进行判定,在此基础上的税务研究更需要积累做铺垫。而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积累远远不够,需将日常点滴积累与系统学习相结合。

2019年8月,我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研讨会议,直面税收案例的制度化构建进程,置身于对虚开行为定性分析交锋的现场,看到“三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并不是判定虚开的必然标准的对照情形,倾听不同税务机关对执法现状的反馈与呼声,常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慨。有幸成为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后,在培训中学习重温《国富论》,品味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在构建现代税制中的重要意义。梳理代表性国家纳税争议救济制度,试图从德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设立税务法庭实践中,探寻优化我国税收救济制度的途径。也常在钻研课题、思考案例的深夜,迸发出在法的门前该如何定位、自处的疑惑和灵光。

2020年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年度。面对2020,我想用自己很喜欢的莎士比亚的一句名言作为新年新征程的开始: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新的一年,希望自己坚守对税收事业的少年心,持续提升法律、经济、历史等综合素养,始终保有锐气和谦厚,拓展税务研究视野和思路,为税收事业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干部、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