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行政公益诉讼 税务机关怎么办?

2020年01月21日 版次:07        作者:张义

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下,税务机关既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也要履行好组织税收收入职能,因而,做好欠税管理,防范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风险,意义很大。

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包含要素有:税务机关存在未依照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国家税收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先行向对应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税务机关未回复检察机关,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何关注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只有税务机关在侵犯纳税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利益时,才会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的主体。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帮助改善这个问题,通过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不仅填补了税务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空缺,还能强有力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的需要。笔者认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在于税款征收方面的现代化,更在于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能够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以及量能课税和课税公平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未来行政公益诉讼可能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以便于从源头上解决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局面,并通过司法权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间接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实现公益诉讼的价值。

实践的需要。虽然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仍存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认为检察机关过于“严苛”,不应“轻率”行使职权。同时,也可能存在应对检察建议书时没有预案,不清楚公益诉讼的时限、程序,对确认之诉与继续履行之诉的逻辑及法律关系认识模糊等情况。

如何应对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的“H市B区检察院诉H市国税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号称全国第一例税务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相关机构评选的十大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判例中,又有“G省L市C区人民检察院起诉L市税务局不履行追缴欠税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笔者在分析多个案例后认为,应对税务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及时回复检察建议书。在“H市B区检察院诉H市国税局怠于履行职责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虽然补缴了税款,但涉案的进项税票被用于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2016年10月10日,B区人民检察院向原H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原H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最终,B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履行职责。“G省L市C区人民检察院起诉L市税务局不履行追缴欠税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C区人民检察院判断标准是,在已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并未完全履行职责,相关企业欠缴的税款仍处于流失状态。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理该案件的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款的行为,除在2006年对该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7年通知该公司限期如实足额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的应纳税款外,并未依法及时采取检查账目、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扣划银行存款、扣押拍卖财产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案营业税款征收到位,其行为构成履行职责不完全。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进行欠税管理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以保障税款征收到位。

有理有力应对公益诉讼。“J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J市国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纠纷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税务机关虽然开展了部分工作,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纳税人所欠税款追缴到位,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税务机关则认为,自2015年10月发现纳税人存在纳税异常行为后,即依法采取向纳税人下发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公司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停供发票、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实地查找纳税人、工商查询、核查资产、责令督促实际控制人缴款、查询银行存款等一系列税收征管执法措施和手段,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且提供证据证明纳税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是一个客观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无实际意义。后经一线执法人员多方走访,了解到该纳税人除工商登记名义的股东外,尚存在名义股东外的实际控制人,且该实际控制人有履行税收债务的能力,经多方工作,最终达到让该实际控制人承诺并实际清偿该笔欠税的目标。本案纳税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诸多诉讼、相关资产被抵押和查封,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就税务清缴角度而言,该纳税人属于客观不能履行的状态。据此,税务机关让纳税人家属出具还款承诺和还款计划,就实际操作效果而言,增加了追缴欠税的可能性。总之,税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到留痕有据,按照行政诉讼的标准做好充分准备。J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通过本案诉讼,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申请终结诉讼。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