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各项税收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针对2月征期,税务总局党委研究决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稳妥细致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大力提倡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畅通网上线上办理和咨询渠道,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等。笔者认为,基层税务部门应细化服务举措,如统筹考虑春节假期延长和疫情防控的需要,将申报期开始时间推迟,与企业复工时间对接。简化办税程序,在减免税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可以简化备案的涉税事项,实施备案制。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络途径办理涉税事宜,对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或必须窗口办理的,可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待疫情可控时,再到窗口办理。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免税。在贯彻落实相关工作中,笔者认为,一方面,应细化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为做好医疗物资保障,许多企业不计成本,提前开工、加班加点甚至临时性扩大再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相关药品等防疫物资。对此类企业,应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支持。比如,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可考虑提高防疫物资生产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放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可考虑出台新购进并投入生产的防疫物资专用生产设备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参加此次疫情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另一方面,应细化针对防疫捐赠的专门政策措施。疫情暴发后,很多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捐钱捐物。对此,建议比照防治“非典”工作中有关规定,给予他们税收优惠。
从中长期看,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5G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全面线上服务,在城市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在农村实行网络办理和自助端服务并重的措施。出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考虑,应在线上办公、远程会议、智能化行政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在重大事件面前,税务部门应发挥数据优势,积极做好相关税收测算和政策效应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