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

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可享免税待遇

2020年04月07日 版次:04        作者:周波

202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中国香港取得的所得,正式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据悉,在内地,第五议定书适用于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值得关注的是,第五议定书纳入了“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将可以享受至多3年的免税待遇。

具体而言,受雇于中国香港(内地)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以下统称“院校”),且主要在内地(中国香港)院校从事教学或研究目的的中国香港居民(内地居民),或在紧接前往内地(中国香港)之前曾是中国香港居民(内地居民)的个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值得关注的是,适用免税政策的收入,应当是为公共利益而非私利从事教学或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免税期限时,以因教学、研究第一次到达对方之日或第五议定书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起计算3年。

举例来说,某受雇于香港大学的中国香港居民张先生,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内地院校从事教学工作。张先生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其因在内地教学而取得的由香港大学支付并在中国香港纳税的收入,可从2020年1月1日起3年内,在内地享受免税待遇。

目前,在中国与100多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超过80个国家及地区的协定包含“教师及研究人员”条款,相关免税条件及免税期限有所差异。比如,中美税收协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个人累计不超过3年的免税待遇。在此期间,如果个人中止教学或研究活动并离开中国,则免税期计算中止,从其为教学或研究活动返回中国时继续累计。中德税收协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由于教学或研究目的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以外的报酬可以免税,免税期为2年。如果个人在中国停留期超过了2年,则相应的收入应从抵达之日起纳税。

因此,笔者建议享受协定待遇的教研人员,须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比如,所在单位是否属于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所从事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报酬发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作者: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