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税法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协调。
5月28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规范的内容具有全局指导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地位和指导意义,也将对包括税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税收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民法典对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特别关注。
民法典对税收立法的示范意义
从立法形式上,民法典的出台预示着中国开始步入“法典”时代。不同于就诸多不同领域分别实施单行立法的模式,“法典”的立法模式覆盖不同领域,体现出极强的综合性和统领性。民法典的出台,尤其是立法机关采取的总则编、各分编“两步走”的立法思路,以及最终形成的“总则编+各分编”的法典结构,为先行制定税法总则,继而制定各个税法分则,并最终形成税法典,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从立法内容上,税收立法、修法将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内核之中,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同时,民法典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特别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化解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矛盾冲突、强化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等。税收立法、修法也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税收法律制度的价值内核之中,通过贯彻税收法定、量能课税以及法律确定性、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建构或完善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要求的课税制度。税收立法、修法也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绿色税制。关注人工智能,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在“互联网+税务”模式下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等。此外,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等中特别引入了“疫情防控”相关条款。正在制定中的增值税法也应当考虑,在税收优惠一章中引入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对税收法制完善的意义
税法中的应税行为由经济活动或现象所构成,课税应当建立在民法对这些经济活动或现象规范的基础上。这不仅是税法与民法协调的需要,也是解决新兴活动或现象课税难题的需要。
民法典在诸多制度和规则上存在创新和变化,税法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协调。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创新和变化。例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新分类,对于许多税种法中改变纳税人分类的规定具有参照意义。又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权客体被加以保护,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税性得以明确。再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被详细规定后,可以细化契税等税种在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纳税义务产生的规则。还有,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债务承担范围明确后,有助于完善税收征管法关于追缴自然人所欠税款的规定。民法制度的创新和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分则编中,例如,婚姻家庭编根据共同生活标准对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以及未来以家庭为单位征管模式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
民法典对许多新兴活动或现象进行了规范,为相关课税难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这一点以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最为典型。民法典建立起了有效的网络交易规范,例如,明确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规则,特别是商品交付时间和服务提供时间,以及当事人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的规则。这些区别于传统经济下适用的新规则,为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下有关交易发生时间和地点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标准,也使得相关的课税规则在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和征税地的确定上有了借鉴的标准。
民法典对税收执法的意义
民法典对税法正确适用具有借鉴意义。为正确确定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征收,税法的适用需要借助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中的诸多新规则对税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增加了代位权行使的情形、实施规则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税收债权。又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遗产继承方面,增加了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税款应当如何清偿的规则,税务机关应当据此执行。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以及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税务机关在这些特殊的继承情形下确定税款承担者有了依据,便利了税收征管。
税收执法中应注意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国家课税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得任意侵害。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规定了大量民事主体权利。这些权利,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需要受到保护。例如,民法典首次引入了人格权编,突显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虽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通常不会侵害到纳税人的这些权利,但是依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对这些权利造成损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