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立案前需要细查询

2020年09月15日 版次:07        作者:李丹爱 程丽华

立案作为税务稽查的起始环节,源头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近两年,随着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而进行立案的案源数量及比重不断增加,受托方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在立案前需要判断是并案处理还是立案处理,并知晓具体流程,防范协查案源的管理风险。

“赵科长,昨天临下班时又来11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都是需要我们局处理的,这些是由协查系统里打印出来的资料,请审核。”9月8日一上班,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科协查人员小刘就来找科长。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这11户的前期立案情况了吗?系统里有没有未审结的案件?”赵科长问。

“查了,2户在咱们局有在查案源,就是最上面的这两份资料。是不是我把纸质材料移交给检查人员,让他们在检查过程中一并处理就可以了?”小刘接手协查工作时间不长,对一些流程掌握得还不扎实,心里有些拿不准。

案件协查是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该科室接到的协查案源数量不断增多。为增强科室人员的业务能力,避免协查风险,赵科长以小刘接到的11户协查案源为契机,召集综合科开业务交流会。

“除了把纸质资料交给检查人员,我们还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并案处理。”会上,曾经负责立案工作的前辈李姐告诉小刘。她说:“按照《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要求,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如果确定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案源管理部门领导岗审核。有关并案处理的具体操作步骤,我的工作日记本上有,小刘,找个时间我带你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操作一遍。”

“谢谢李姐,不过我想问下,如果案源管理岗在移交纸质资料时没有在金税三期系统里做并案处理,会有什么风险吗?”小刘追问。

“如果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做并案处理,相关协查疑点在系统里就没有数据信息,这样,一旦纸质材料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疏漏或检查人员漏查了这些内容,审理人员在审理时是很难发现的。”李姐解释。小刘顿时明白了在系统中做并案处理的重要性。

“除了并案的案源,我看这里面还有1户案源情况比较特殊。”正在审核的赵科长有了新发现。

她说:“这户企业已经走逃失联,但金税三期系统里有一个这户企业被其他稽查局执行完毕的案源,案件处理结果是‘对该企业定性为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对这户企业立案了。否则就属于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重复立案了,且会导致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重复定性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环节,也可能出现重复公布‘黑名单’的情况。”

“立案环节分析识别不到位,会存在这么多潜在风险啊?但是不立案的话,协查回函怎么回?”小刘犯难了。

“我们依照其他稽查局的处理结果进行回函即可。不过,小刘,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走逃失联企业,我们也不能一看到已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性,就直接决定不立案,还需要比对有关‘定性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期间。举个例子,如果其他稽查局是对某企业2018年~2019两年定性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我们收到的有关该企业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所附发票的开具日期是2017年,我们还是需要立案处理。”赵科长补充道。

“明白了,以后审核来函时我一定注意这些问题。”说完,小刘拿起协查资料跟李姐学习并案处理操作去了。

小结:受托方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首先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是否存在有关未审结的案件。如果有,需要进行并案处理,且协查来函的纸质资料传递要与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并案处理操作同步进行;其次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是否存在针对涉案企业的已审结案件。如果有,需要查看前期对该企业的查处情况。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如果前期已对该企业定性为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且定性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包含《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所附发票的开具日期,则可依据前期查处情况直接进行回函。如果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发现前期未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协查函涉及内容无关,则需要立案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