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2020年09月16日 版次:05        作者:孙玉栋 庞伟

构建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消费税为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参与的绿色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助力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推进绿色发展,必须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今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在保持原有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

除了资源税,绿色生产还会受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的约束,绿色消费会受到消费税等的引导。因此,应当构建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消费税为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参与的绿色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助力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完善约束性税收政策

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法拓展了征税范围,并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空间。下一步,建议明晰水资源的初始所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构建水资源产权市场。整合水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归并水资源收费,设水资源税目,将矿泉水和地热水从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分离出来,与地表水、地下水、温泉水等分设为子税目,采取从价税率和从量定额结合办法征收水资源税。施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改税,适时将森林资源统一纳入征税范围。针对草原和滩涂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和东部沿海的地域分布特点,可先授权地方政府进行试点,待探索出相对成熟的经验后再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资源税办法。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从价计征方式,合理设置资源税税率。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使其具有更显著的可观察性,更好地发挥对企业经济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根据不同资源的储量设定差别税率,对存量少、稀缺程度高、受损害和破坏严重、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采用高税率。

消费税税目应推陈出新。现行消费税对一次性日用品、奢侈性产品和娱乐消费行为约束较少,难以充分引导居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目前,塑料袋等不可降解物、贵金属电池产品等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等破坏环境的产品,私人飞机、高档时装、高档皮草等新兴奢侈品,都暂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新时代背景下,既要关注消费升级,取消那些在改革初期认定的奢侈品、目前事实上已经是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又要将农药、塑料袋、一次性日用品、铅蓄电池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涉及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此达到推动绿色消费的目的。还可以通过价外税的“价税分离”,使消费者明确知悉自己承担的税负,主动减少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使税收负担的归宿显性化,从而可以更好地起到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的作用。

此外,某些产品消费税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均为5%,对消费的限制作用较为微弱。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卷烟消费税税率仍偏低。

完善激励性税收政策

为了实现能源转型,增加社会对清洁能源的使用,应对清洁能源及其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消费居民,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和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减免征收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也能够对环境保护行为产生激励。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下一步,建议在设立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大环境保护税优惠力度,以促进绿色发展。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逐步将二氧化碳、有机物排放、扬尘等纳入征收范围,提高部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税率。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环境保护税已明确划归为地方收入,但资金的使用方式是否专款专用并未明确。当出现跨地域污染时,污染源地区对邻近地区是否必须进行治污补偿,区域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处理都需进一步细化。同时,需关注各地方税率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真正贯彻环境保护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

(孙玉栋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庞伟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