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会持续加大,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将逐步提高,我国的税制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过去的40年,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两次)、2011年、2018年7次修正,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及时立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先行之税”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该法在当时不仅适用于在中国的外籍人员,也适用于中国公民,只是由于中国公民当时的收入水平较低(当时确定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较少。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明确适用于中国公民,自此形成了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与其他涉外税收法律成为维护国家权益的“先行之税”,1994年税制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国家权益、调节收入差距,所筹集的税收收入不多。内外有别的税制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分类课征形式明显,这种多元化的分类课征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个人过高收入。但内外有别的税制、多元化分类课征制度增加了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修正应时:体现国家政策的“生动写照”
个人所得税立法后,共经历了7次比较大的改革,主要变化是1993年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统一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了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1999年为了配合当时扩大内需、适当分流居民储蓄的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删除了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2007年为了调节人们的消费和投资行为,决定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5年随着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提高,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用)由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2007年将此标准提高至2000元,2011年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2018年修正案在综合征收时将上述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还可以进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为3%,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大修正体现着国家调整政策目标的变化,同时体现民众的利益诉求。
模式变换:呈现税制改革的“与时俱进”
受征管等因素影响,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了比较容易控制税源、防止税收流失的分类课征模式,但分类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是“力不从心”。在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通过税收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的问题”。经过近20年的研究与探索,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得以推出,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征税。由分类课征制向综合课征制的转变,虽然是部分收入的综合征收,但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说却是本质的变化,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动纳税”向“主动纳税”的转变,同时与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相吻合,是与时俱进的重大变革。
自行申报:展现税收征管的“自信力量”
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9月立法,到现在整整4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从分类制模式下所有收入分项征收,以代扣代缴为主,到综合分类模式下,新增综合收入项目,自行申报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技术及税收征管能力提升的体现,是纳税人纳税意识逐步增强的表现,也是我国税收征管“自信力量”的展现。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直接税的征管历来是各国税收征管的难点,因为对纳税人收入及财产信息的全面登记及审核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个人收入及个人财产的全面登记与审核已经具备条件,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制度、税收救济制度等相继建立,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将由“征”转到“管”上,由“管”拓展到“服务”上,这些都为管理好个人所得税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与现实基础。
未来可期:优化税制结构的“中流砥柱”
个人所得税筹集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5年以来一直在7%左右,相对比较稳定,但不可忽视的是期间经历4次生计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及2次税率的调整。从各国税制结构的历史变迁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逐步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直接税内部,不同税种间相对关系也会变化,即公司所得税的相对地位在不断下降,而个人所得税的相对地位却在持续上升。综合与分类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在我国成功实施,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会持续加大,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税制结构将逐步优化,逐步由目前的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