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意识强了,税收意识不能弱

2020年10月16日 版次:05        作者:周秀梅

【新闻回放】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在全球的排名快速提升,短短5年时间内,排名已从2014年的第20位,快速跃升至2018年的第8位,平均每年提升近3个位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2.68万件,同比增长20.7%;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3875件,同比增长36.0%,均保持快速增长,表明我国市场主体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意识不断增强、布局情况稳步发展。伴随我国企业加大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其中的税收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于其价值,业界有这样一个生动的比喻:“知识产权是一座金矿,谁拥有了它就会拥有财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正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从国际税收角度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由于配置的可流动性等特点,使得价值创造地更具调节性,极易造成来源国与居民国甚至是来源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据笔者了解,虽然我国不少企业近年来在出海投资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专利布局意识,但其税收意识却没有与时俱进,长此以往,将可能带来企业层面的税务风险频发和国家层面的税收管辖权争议。当前正值国际税收规则改革与重塑的关键时期,更让上述风险和争议具备了不确定性色彩。基于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有必要及时提高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在掌握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基础上,前瞻性地设计组织架构,灵活地配置产业链,从而更充分、更顺畅地用好知识产权的价值。

一方面,“走出去”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国际税收改革的新动态以及通用性新规则,在此基础上全面评估机遇与风险。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BEPS行动计划中的数字经济征税新规则——这与在海外布局无形资产密切相关。

2019年,OECD提出了数字经济征税的双支柱策略。支柱一,聚焦征税权划分,建立无实体情形下的新联结度,提出了数额A、B、C的三层利润分配方式;支柱二,关注税款总体水平,在借鉴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ILTI)和税基侵蚀和反滥用(BEAT)的基础上,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付款至少按照最低税水平缴税。

以往,跨国企业通过在避税港设立无形资产控制公司集中管理无形资产,并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做法是有效的。数字经济征税双支柱策略对“走出去”企业的架构设计和交易定价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支柱二规则,将影响所有大型企业——以往的方式已不再可行。

基于此,“走出去”企业应当结合这些新规则,提前测算和研判在海外布局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益、成本与潜在风险,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架构及税收管理安排,尽量从集团角度衡量功能与风险匹配度,并根据各价值链的价值贡献程度进行收益划分,同时全面检查集团内部关联方付款的情况。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司,如超过国别报告收入门槛的公司,更需要注意其合规性要求,并及时对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布局无形资产之前,也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规定,并基于此相应增强合规管理能力,及时防控潜在风险。比如,日本将生产效率带来的收益归为转让定价意义上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所得,工序、程序和开发、分销和融资网络也被包含在无形资产范畴。由此可见,从转让定价角度确认的无形资产,不一定是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倘若企业准备在日本布局无形资产,就需要提前了解这些特殊性规定,妥善制定税务管理方案。

当然,面对当前较为复杂的国际宏观环境,企业在海外布局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实际上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挑战。对此,企业既需要及时增强税收合规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也要增强底气、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企业在进行布局之前,可以力争先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防止不确定性风险;倘若发生税务争议,必要时可以申请国际仲裁,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第三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