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增值税外,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也是“双节”前后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问:“双节”期间,公司购买茶叶及礼品赠予重要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也对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购买礼品赠予重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计划举办国庆促销会,并定制小礼品随机赠送给参会的个人客户,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个人客户在促销会上受赠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