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税收征管制度之借鉴

2020年11月04日 版次:07        作者:李瑟

在韩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税收申报制度具有高度信息化的特点,同时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申报制度的信息化

韩国现有25个税种,按课税主体划分包括由中央政府课征的14种国税(相当于国内的中央税)和由地方政府课征的11种地方税。所有的税种具有《国税基本法》《地方税法》以及《关税法》等法律依据,体现较高的税法立法层次。在韩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税收申报制度具有高度信息化的特点,这一方面提高了韩国税收征管的效率,另一方面方便了纳税人。

第一,高效率的电子税政系统。国税厅的新税务综合系统(简称NTIS)是国税厅历来最大的重点项目。NTIS可分两大部分,即电子税务局和税政业务门户网站。

电子税务局是全国统一的纳税管理自动化系统。使用电子税务局可以上网办理投诉、申报、收取纳税通知、提交课税资料、缴纳、查询等涉税业务,使纳税人申报缴纳和维权更加便捷。税政业务门户网站是国税厅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用的工作网站,提升了税收机关业务办理效率和精确性。

电子税务局具有许多税收服务功能以及庞大的资料库,其中广被纳税人使用的项目包括电子税金计算书、现金发票、个人所得税年底精算简易服务等。电子税金计算书既能够有效降低纸质税金计算书的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虚开税金计算书的可能性,确保交易透明。纳税人购物时开现金发票,国税厅实时收到交易信息,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年底精算时从电子税务局网站确认自己现金发票总额,享受所得税抵扣。通过现金发票,国税厅既可扩大个体户的税基,也可促使主要接受现金结账的商户诚信纳税。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底精算简易服务,个人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网站上一目了然地看到自己的所得以及税额抵扣项目。

第二,大数据治税机制。为了实现科学税政,国税厅2019年成立了“国税厅大数据中心”。大数据中心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着力支持纳税人诚信申报,提供有助于纳税申报的针对性资料、提升纳税人申报便利性,扩大公正、科学课税的基础。大数据中心的成立意味着韩国税政超越单纯的信息查询及处理,建立起智能税政体系。国税厅大数据中心与韩国科学技术院等专业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分析能力,同时为引进迅速变化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新技术,不断吸收民间专业人才。

为了有效应对利用借名账户进行逃税的行为,大数据中心开发了金融交易分析系统,电脑应用税收信息自动分析存款人和取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存款理由,快速而精准地判断经营者是否正常申报收入。韩国政府为税收风险管理建立了第三方信息交换制度,于2000年制定《课税资料提供法》,规定不同政府机关以及民间机构向国税厅提供涉税信息,并于2001年制定《特别金融交易情报报告和运用法》,让金融信息分析院将涉税金融信息推送给国税厅。国税厅也可以在有必要时要求金融信息分析院提供法定信息。使用大数据技术之前,税收业务质量比较容易被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左右。大数据技术将不同工作人员积累的工作经验整合到统一的系统里,实现业务质量标准化。

第三,纳税信息安全性保障。国税厅根据严格的程序运营大数据中心,以防大数据分析相关资料被业务外使用或数据外泄。今年,国税厅分别取得了安全系统运营(ISO27001)和信息保护(ISO27701)的国际标准。ISO27001是规定安全系统管理运营相关事项的国际认证,对11个领域114个项目进行评价。韩国是税收机关取得该认证的唯一国家。ISO27701是规定个人信息的管理程序、加密、去识别化等保护事项的国际认证,对8个领域49个项目进行评价。全球有阿里巴巴等200余家企业具有该认证。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亲民化

韩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可以从课征程序、税收机关结构、法令整治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课征程序方面。在韩国税收制度当中,税收课征的不同阶段设有救济制度。第一个制度是“异议申请”。纳税人收到纳税通知后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纳税通知的税务署长或地方国税厅长提出异议申请。不服被通知结果的,下一步可以进行“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

“审查请求”为向国税厅长提出的申请。“审判请求”为向租税审判院提出申请的救济制度。租税审判院独立于国税厅,可确保其决定的独立性。“审查请求”和“审判请求”均可以是“异议申请”之后的第二个阶段,但也可以不经过“异议申请”而直接提出。纳税人还可以向国税厅的监督机关监察院提出审查请求。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能选择审查请求、审判请求、监察院审查请求中一个制度进行申请。不服申请结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纳税人正式收到纳税通知以后可以利用的上述事后救济制度以外,还有事先的救济制度,亦称“课税前适否审查制度”。为了预防不合理的税收,确保课税妥当性,纳税人可在收到课税预告通知书时提出。审查后,纳税人的主张被证明妥当时,税收机关取消课税预告;纳税人的主张没被接受时,纳税人即可利用上述的事后救济制度。

其次,税收机关结构方面。关于纳税人权利,韩国税收机关结构设置当中最突出的应该是纳税人保护担当官制度(亦称“权利保护申请制度”)。国税厅、地方国税厅以及基层税务署均设有纳税人保护担当官,进行纳税人维权工作。税收稽查、税源管理、滞纳处分等国税行政执行(或执行预定)过程中,因国税公务员滥用裁量权等问题,纳税人权利被侵犯或明显会被侵犯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纳税人保护担当官申请救济。纳税人保护担当官行使税收稽查暂停权或执行暂停权要先确认事实关系,确认权利保护申请内容符合事实时,要求终止税收稽查、撤回稽查计划或稽查组、置换稽查组、停止侵权行为,确保纳税人权利被维护。

最后,税收法令整治方面。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税收法令越来越复杂化。复杂难懂的税法提高了国民的纳税遵从费用,影响了法律稳定性及可预测性。由此,企划财政部从2011年开始推进“重写税收法令”政策,在不改变直接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的前提下,使税法结构与规定变得更加明确、易懂,消除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解决税法解释冲突的问题,降低纳税遵从费用。

借鉴与启示

韩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法修改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规定。让复杂难懂的条文变得简单、明确、易懂,加强税法结构逻辑化、体系化。明确法律、条例、规定与执行细则的关系。

第二,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以税收征管法修改为契机,整合各省的网上税务局,合并为一个系统,提高税收电子服务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重复类似业务带来的管理成本。为了促进电子发票广泛使用,可与微信、支付宝等广被使用的支付平台连接,给开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政策优惠,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维护权利的主动性。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负责大数据的部门,管理大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确保纳税人信息保密,安排税务人员在专门教育机构定期培训,不断引进新技术,提高其专业水平,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换制度,积极与其他部门及机构合作,实现公平课税和具有充分根据的课税。

第三,创新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建议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进行纳税通知之前,让纳税人预览征收内容,事前有机会调整有可能存在的不妥当课税项目,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成本。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的部门,让他们成为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的“依靠”,让非专业的纳税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除了税务机关负责的救济制度以外,建立独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构,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