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充分释放了税收政策红利,特别是对于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说,减税效果明显。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扣缴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转变观念。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从观念上要实现从“权责发生制”到“收付实现制”的转变。企业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具体为当月预扣税款,下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上月税款。一般来说,发放工资时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的方式或者本月工资当月发放的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税法只认定发放月份为工资所属月份,即当月发放的为当月月工资,当月扣税,下月15日前申报。特别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如果是在第二年考核后发放就要计算在第二年收入内申报,不属于当年汇算范围内。
职责升级。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职能上要实现从“扣缴主体”到“宣传主体”的升级。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凸显了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的义务,强调了自行申报的主动性,弱化了单位财务代扣代缴的职能,强化了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职能。自然人从被动接受单位扣税,到自己主动弄懂新税法预扣预缴,从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到次年自行汇算,这对单位财务职能的转变和自然人增强纳税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位财务部门需要从更专业的角度解读税收政策,宣传和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在次年汇算时提供政策指导和数据支撑,这对财务部门的职责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及时准确地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数据采集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收入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照扣缴客户端中下载的人员信息模板,准确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变化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否则会影响身份验证。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员工提供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金额和已扣除税款等信息,为汇算做好准备。对于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虽然是报送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扣缴义务人也要注意对信息核实、留存、保密。如发现报送情况和实际情况不符,要及时要求报送人修改,有必要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