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深化企业改革要明晰产权

2020年12月09日 版次:08        作者:刘昊

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科斯的理念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有评论说,科斯是经济学家中的经济学家。他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深远。从新制度经济学到法律经济学,从企业理论到合约理论,科斯的思想历久弥新。

最不寻常的经济学家

1910年,科斯出生于英格兰的米德塞克斯郡。1932年从伦敦经济学院毕业,随即开始教学生涯。1932年~1934年,科斯任教于邓迪经济学院,后转至利物浦大学,1935年回到母校伦敦经济学院当讲师。

1951年,科斯移民美国,1951年~1958年在水牛城大学谋得教职,1958年转到弗吉尼亚大学,1964年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法律学院和商学院合聘教授。2013年去世前,科斯一直是芝加哥大学的名誉退休教授。科斯在1964年~1982年这一段时间中,从戴雷科特手中接下著名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主编重任,奠定了该期刊迄今的崇高学术地位,也使法律经济学发出炫目的光芒。

1991年,科斯在81岁高龄时才获得诺贝尔奖,而之所以获奖,主要是因为他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以及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的问题》这两篇文章对经济学的贡献。《企业的本质》解释了厂商的出现,目的是节省交易成本。《社会成本的问题》则解释了财产权的起源,为的也是降低交易成本。

在长达75年的研究生涯中,科斯只写了约12篇论文。在对现实世界做观察的过程中,他很少用(可以说几乎不用)数学,被誉为“20世纪最不寻常的经济学家”。以量而言,科斯的著作产量较少,但就质来说,有评论称其文章的价值却高得难以衡量,几乎每篇文章都具有原创性。若就个别文章的重要性排列,《企业的本质》和《社会成本的问题》两篇最重要,分别是科斯成名及奠定不朽地位的大作。值得注意的是,科斯构思写作《企业的本质》时年仅21岁,大学还未毕业,正计划用奖学金赴美深造。这篇巨作在发表近40年之后才被学术界重视,可见科斯高瞻远瞩。

科斯定理

科斯在《社会成本的问题》中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并论证了在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科斯发现,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界定是清晰的,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科斯由此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以钢铁厂生产钢为例,钢铁厂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通过要企业额外支付社会成本,如税、费或购买排放配额来解决这个问题。科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生产要素的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到钢铁厂,若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有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大,交易难做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科斯的产权理论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有借鉴意义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80年)以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为突破口,给企业一定的自主财产和经营权利。第二阶段(1981年~1982年)主要是把生产责任制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并逐渐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第三阶段(1983年~1986年)主要是利改税。第四阶段(1987年~1991年)主要是实行承包制,打破大锅饭,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第五阶段(1992年后)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国有企业在不断探索和改革过程中探寻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改革成效。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如果事权与责任界定不够清晰、预算约束不够强等,所引起的低效产权、全要素生产率低等,将成为约束我国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阻碍。因此,必须明晰产权、引入竞争机制、依法治企、因业施策,以有效产权替代无效、低效产权,实现国企法人治理规范化、公司运营市场化,保护好各类股东的权利。

当然,明晰产权不仅要注重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追求组织形态的完善,如形成以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国有股本的持股机构等,还要重视作为基础的要素市场的作用。如果缺少要素市场上的“交易”,不出现由于要素重新配置而产生的效率改进,要素的价格将无从确定,产权的价值边界也不可能清晰,股东作用的发挥、对经理层的监督、经营业绩的评价等都缺乏根本性的解决办法。

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的根源是要素配置扭曲,要彻底解决问题,根本途径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外公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行总体部署,明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对于形成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的机制,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