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条例》还注重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天津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