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电子证据,破解办案难题

2021年03月02日 版次: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黄耿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黑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采取收支“两套账”、销售收入“体外循环”的手段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并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最终破获,与办案人员取得涉案重要电子证据,并迅速完善证据链直接相关。在获得企业账外经营重要物证——U盘中的电子证据后,办案人员依法遵照取证程序,及时让涉案人员签字确认固定证据,确保电子数据取得程序合法有效。随后,依法将企业和相关人员资金流、账目信息数据等核查结果与U盘中电子证据比对,进一步完善、验证和固化企业账外经营证据,最终使案件顺利查结。

  本案的调查取证措施对税务机关今后查处类似账外偷逃税款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可借鉴的经验。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信息取证时,应当做到“及时、全面、客观”:一是取证过程中,应及时控制企业电子设备和账簿资料,注意监控现场数据库服务器、在场人员及电脑、U盘等存储设备,以防关键数据和财务资料被篡改、损毁。二是在检查取证时,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业务流程,尽可能详尽、全面地采集反映涉案企业经营情况的原始经营数据、资料和信息,并依法、审慎地对获取资料来源的合法性、资料提供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三是通过多种方式验证证据,确保其客观真实、有效力。应结合企业的物流、票流、企业交易账户和相关个人账户资金流数据,对所获取的证据信息实施交叉验证,通过充分、客观的证据验证活动,确保证据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执法流程,通过及时摄录执法过程等方式,确保执法取证全程留痕,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