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公司型创投企业可享股权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持股时间越长,税收优惠力度越大

2021年03月05日 版次:06        作者:纪萌萌

  2月22日 ,不少纳税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官网看到一份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联合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

  63号文件明确,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不难看出,创投企业持股时间越长,税收优惠力度越大。

  此前,个人股东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需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分配到手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降低个人股东投资公司的整体税负,鼓励个人更多参与公司型创投企业投资,助力创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财税等四部门联合发布63号文件。需要说明的是,63号文件的适用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对外投资的持股年限。

  公司名称有“创投”,不一定能享优惠

  在公司层面,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满足示范区注册成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和创投备案等条件,方可适用63号文件优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企业名称内含“创投”“投资”字眼的,便可享受63号文件的优惠。

  63号文件第二条明确,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为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同时,需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创投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简单来说,《创投办法》规范的是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办法》规范了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包括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只有合格投资者设立的私募基金,才可能发生对外投资行为,形成满足63号文件要求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享受63号文件优惠的主体,应为按照《创投办法》或《私募办法》设立、备案,并满足有关要求的创投企业或私募创投基金。

  在设立形式方面,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备案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满足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实收资本、投资者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范围仅限于5类: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63号文件的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相关企业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追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6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实际情况做好追溯调整。如遇无法准确判断的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设立投资台账,可享优惠“一目了然”

  笔者建议相关主体分年度设立股权投资业务台账,列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转让时间、转让所得等关键信息,以便准确判断是否符合63号文件要求的持股期限、转让所得占比等条件。

  63号文件明确,根据转让持有股权年限,分两种情况进行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其中,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甲创投企业成立于2015年2月,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常年稳定在30%。假设该企业历年有关创投投资情况如下:2015年5月,向A创业企业投资400万元,2020年7月退出,取得转让所得400万元;2016年8月,向B创业企业投资500万元,2021年11月退出,取得转让所得500万元;2017年4月,向C创业企业投资300万元,2020年8月退出,取得转让所得350万元;2017年5月,向D创投企业投资600万元,2020年10月退出,取得转让所得300万元;2018年6月,向E创投企业投资500万元,2021年9月退出,取得转让所得280万元。假设2020年~2021年,甲公司年度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500万元、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可形成甲公司整体投资情况表(见表1)。

  那么,2020年,甲公司持有的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2020年度,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为1500万元,那么,转让5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比为400÷1500×100%=26.67%,不超过50%;3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400+350+300=1050(万元),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比例为:1050÷1500×100%=70%,超过了50%,则甲公司2020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30%×300÷2=45(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可形成甲公司年度应纳税情况表(见表2)。

  2021年,甲公司持有的5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为900万元,那么,转让5年以上股权转让所得占比为:500÷900×100%=55.56%,超过了50%,可以享受63号文件优惠,则甲公司2021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30%×200=60(万元)。

  不难发现,企业在具体计算时,需要考虑“满足年限转让所得”“持股年限”等多种因素,如能分年度及时、准确建立台账,持股年限、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能享受多少税收优惠便会“一目了然”。

  (作者系注册会计师、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