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部门联合发文保障企业顺利破产重整

落实税前扣除政策最受关注

2021年03月12日 版次:06        作者:记者阚歆旸

本报讯(记者阚歆旸)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便利税务注销,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认为,《意见》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国家要大力支持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使得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盘活破产企业的存量资产,释放新的生产力,积极清理僵尸企业,恢复市场主体的活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意见》中“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要求,很受企业关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时,以及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时,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例如,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等。但是,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相关证据获取难度较大,很难为“合理损失”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撑。

《意见》第十五条明确,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也就是说,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可以作为确定资产损失的依据,进一步解决破产企业难以获得税前扣除证据的难题,有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

此外,“保障破产企业必要的发票供应”的规定,也深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分析,根据《意见》,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欠税尚未清偿,也要保障其用票需求;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产生新生税款,破产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