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本版《我们帮您问》栏目刊发了《市场化债转股公司:收购不良债转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文,受到业界专家及相关企业关注。该文援引中诚君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诚军的话说,确定债转股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评估时点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评估基准日为债权人取得股权的时点。对此,有读者提问:债转股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那么,取得股权的时点与工商变更时点是否有关?企业应该先评估公允价值还是先做工商登记变更?王诚军表示,“取得股权的时点”是一个没有特定指向的表述,具体何时为取得股权时点,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做判断。
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张要杰分析,债转股中,取得股权的时点,不需要以工商登记为准。当债转股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且债权人拥有股东权利时,即可确认取得股权。究其原因,虽然目前税收对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取得股权的时点如何确定并未明确,但是考虑到债转股为债务重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参照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稳妥起见,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要判定具体股权取得的时点,最好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张要杰说。
张要杰分析,上述提问的读者,可能混淆了股权转让与债转股的概念。7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股权转让与债转股有着实质性区别。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般的股权买卖行为。债转股则是具有收购不良资产资格的主体,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有资格收购主体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由于两者有着明显差别,因此不能混为一谈。”张要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