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先生的《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从法理学的视角解读税法基本原则,将法学研究方法运用到税收法律体系的具体构建中,展示了税法原则和体系化思维对于推进税收法治的重要实践意义,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思辨性。
税收法律原则的法学内涵。从17世纪英国的威廉·配第到19世纪的凯恩斯时代,历经发展,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税收法律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各国各地区在这几项原则基础上,或变化调整,或排列重组。书中采用税法三原则说,即“税捐”法定原则、量能克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黄茂荣解释了其中的法学含义。“税捐”法定原则,是由于“税捐”介入了人民的财产权甚至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经人民认可,课税才具有合法性,这是税收的形式正义。量能克税原则,既是容许国家按人民负担税费之能力依法课征,也是禁止国家超出人民负担税费能力课征,这是税收的实质正义。稽征经济原则,则是在兼顾平等的同时,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的征收方式,降低征纳成本。
税收法律原则的实践作用。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既要保持稳定,又要克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需要“修修补补”。这种修补可以是法律修订、税制改革,也可以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等。不管是何种形式,都要遵循一条完整的法律逻辑线,这条法律逻辑线就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书中指出:“为确保这些原则能够落实到税捐法中,税捐体系应以之为构建原则”“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概念为基础,以价值为导向,其间以归纳或具体化而得之类型或原则为其连结的纽带”,只有税法原则作为“根系”牢牢稳住,税收法律之“树”才能长得起来。
体系化的税收法律是推进税收法治的制度基础。书中提到,局部条文的变更可能影响全体,其他条文的解释因此受到影响或必须做配套修正,此即法律的“体系性”。拿税收优惠来说,某项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另一部分人可能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如何更好地处理这类问题?本书写到,“兼有社会或经济的目的税的课征,除依法律外,还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可见,税收法律的体系化构建,意义不仅在于破解税收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不同,还要在税收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间求同存异,进而借力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内部建设。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建设的体系化思维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不就税收论税收,不只就税法辨是非,在宏观视角下更科学、辩证、全面,从制度层面强化税收共治。
实现税收法律体系化的若干路径。黄茂荣在书中提出了税收法律体系化建设的一些思路,结合我们的立法情况和征管实践,这几条显得颇为重要。一是提高立法技术。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民生等多种因素,把握好粗、细和时度效的尺度,避免陷入僵化、死板。二是加强法律制度设计的韧性。书中说,“法律的施行要既能建立并维持法律持续,也能启动市场机能”。法律体系要保持动态开放,对于新形态新模式更兼容,促进部门法之间的兼容。三是把握好价值判断。价值取舍是进行逻辑判断的依据。书中以税法和民法关系为例,指出“税捐法”应尽可能不干预私法自治所赖以运转的市场;应尽可能尊重私法自治原则及契约自由原则;不妨碍民事法规范原则等。
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正是坚持系统观念的体现,也是税务系统健全“六大体系”,提高“六大能力”的法治需求。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