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 落实“为民之法”

2021年03月17日 版次:08        作者:邵平

近日,笔者读了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的媒体访谈录《税醒了的法治》,书里精选了60余篇媒体对刘剑文教授的访谈和报道,既深刻剖析了财税法的基础理论,又客观评价了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书中收集了刘剑文教授诸多学术观点,给笔者触动最深的就是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阐述和论证。在文章中,刘剑文教授积极呼吁税收法定,为实现财税法治理想建言献策。

这本书出版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为诸多改革任务中单独的一个部分,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充分凸显了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刘剑文教授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指的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既包含私人财产权,又包含公共财产权;“政”指的是政府要履行平等、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职责。顺着刘剑文教授的思路,笔者站在税收角度来看“财政”,税收从本质上反映的其实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税务机关履行征税权保护的是国家的公共财产,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纳税人的私人财产。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刘剑文教授认为,应当把税收理解为纳税人为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支付的对价,而不应将税收简单视作国家单方面的征收管理行为。纳税人向国家支付税收并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征纳双方本质上是等价交换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读到此处,笔者回想起日常工作中碰到的一个难题。

某公司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Z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走逃,买受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当地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为帮助买受人解决进项抵扣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也牵制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最后,被执行人被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协调资产管理人,专用发票事宜才得到解决。

但是上述解决措施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被执行人资产被法院强制拍卖,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执行人如已进入破产程序,买受人可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开票诉求;被执行人如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拒不配合开票情况的,或者已走逃户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的,买受人的开票诉求就无法得到满足,导致权益受损。

读了刘剑文教授的访谈录后,笔者对解决类似难题有了更加清晰的思路和坚定的信念,要想解决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到损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国家税收制度体系及相关司法制度顶层设计着手。就保护买受人进项抵扣权益而言,可以加强制度供给,在增值税法立法时,完善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多变性之间的平衡,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允许企业凭法院拍卖公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进项抵扣,以此补全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也可以完善诉讼救济途径,即允许买受人将进项抵扣金额视同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即出卖人)履行偿还义务;还可以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即由司法机关出具执行协作函,税务机关凭执行协作函履行发票代开义务,保护买受人进项抵扣的合法权益。总之,要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建立起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妥善解决这类问题。

当前,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进程中,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理念已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一些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将纳税人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做了归纳整理。但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税收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刘剑文教授所言,要以税之“良法”实现国之“善治”,法治中国离不开财税领域的法治化。我们要善用法治思维开展税收工作,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充分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平衡。如此,才能使财税法真正成为“为民之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