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树立“三位一体”的税收法治观念

2021年03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宋敏

法治社会离不开法治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一体推进与彼此互动,法治意识作为法治主体内在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对法治社会建设十分关键。其中,税收法治意识除受控于法治意识生成的一般规律外,还具有鲜明的“税”的特色,既包括涉税主体对税收法治含义、原则与规则的理解与遵守,又包括涉税主体对税收法治功能和价值的认同、追求和信仰,还表现为涉税主体对税收法治实践的支持、参与和捍卫。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育在《税收法治意识生成论》一书中,从法学和社会学视角,思考中国税收法治意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变迁,在实证调查中国税收法治意识的现况基础上,以伊林的“法律意识三公理”为分析工具,探究税收法治意识的“精神尊严法则”“自律法则”和“相互承认法则”的结构公理,提出并证成“纳税法治意识、征税法治意识和用税法治意识”三位一体的税收法治意识整体观,总结普适性的税收法治意识生成机制,提出税收法治意识的整体生成策略。

阅读本书后,笔者受其启发,尝试从增强税收法治意识的角度思考税收宣传工作,有如下心得。

一是强化税法宣传。打造更适应税收法治建设要求的税收宣传,强化税法宣传。内容方面,应推动形成纳税、征税、用税并重的宣传格局,将税收收入、支出均纳入宣传菜单,增强纳税主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获得感,征税主体增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感,用税主体“谨慎使用税收收入”的责任感,为税收社会共治打下思想基础。将纳税、征税、用税主体均纳入税收宣传的视野,尤其要进一步“讲”好征税主体和用税主体的税收法治意识宣传教育这一课。

二是打造立体化的税收宣传体系。内容方面,按照普法类、政策类、实操类的标准细分税收宣传内容,更新各层次税收知识,以满足政府部门、征税人员、一般公众、税费缴纳主体和财务人员等不同层次受众的信息获取需求。时间安排方面,以税收宣传月为支点,制定覆盖面更广、时间线更长的税收宣传方案,将其作为税务机关的常规性工作。在机制方面,理顺机构改革后新设立的市级税务机关税收宣传部门和办公室等传统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三是优化税收宣传的运作方式。在强化互动方面,税收宣传应以受众需求为逻辑起点,在宣传之前应花较大力气收集宣传需求,尽可能进行个性化、定制化的宣传辅导。在效应评价方面,应及时从受众处获取税收宣传质效的反馈,并作为改进税收宣传工作的依据。应进一步推动形成税收宣传协同共治格局,积极利用财政、司法、教育、新闻、社区、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资源,探索税收宣传服务外包,税务机关与专门的传播从业者共同开展宣传工作,实现税务主导、政府支持、媒体助力、社会参与,形成立体化的税收宣传方阵,提升税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应提升税收宣传的智能化程度。除采取传统的税收宣传产品制造和发放方式外,可依托技术手段,使用个性化需求分析、政策自动抓取、智能撰稿、精准推送、智能语音等多种方式,提升税收宣传的智能化水平,让宣传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创意、组织、协调等关键环节。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