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两个公告,延长部分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公告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