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热议

2021年03月30日 版次:05        作者:

阐明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 张珽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从多层面、多角度分析了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笔者从中感受到,对于依据民法典构建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税法既有认同、接纳,也有修正、调整。一方面,税法需要依据民法确定的事实基础来划定征管范围;另一方面,税法要基于税收的功能和目的,独立构建征纳关系。简而言之,税法和民法之间关系密切,有许多共通之处,也有不少差异。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这两个不同法律系统的差异之处,有的已通过法律规定得到明确,为税务执法工作提供了准确指引;有的尚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给税务执法工作带来不确定性。如税法未涵盖“合同效力待定”的特殊情形,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引发征纳争议。又如纳税人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把二次买卖关系描述成撤销合同关系,给税务机关提出法律关系界定的难题。

民法典的颁布施行,给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带来许多新课题,需要税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

税法应当明确对民法有关评价结果的承接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 张学干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系统解读了民法典对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影响。其中有关“税法应当明确对民法有关评价结果的承接规则”的观点,让笔者深有共鸣。

目前,税法对民法有关评价结果的承接规则尚未形成体系,仅在个别文件里有单独规定。例如,对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后是否退还相应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明确:“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又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税法需呼应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财产安全和交易便利的精神,综合考虑纳税人主观过错、便利征管、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民事交易的态度等因素,明确对民法有关评价结果的承接规则。

(下转B3版)

权利和权力的行使都应有边界

(上接B1版)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国际处公职律师 汪成红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从法理、制度和实践层面,对民法典与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基本关系做了细致的厘清,指出民法典不仅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具体要求,也为税务机关执法提供了新的依据。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便是私法为公法提供了“反避税”理论依据的典型例子。

以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条款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和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有类似的反避税条款。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仅从税法视角看这一条款,也许有人会质疑公权力是否干预过多,而若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去分析,不难发现,正是因为企业滥用民事权利,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将利润留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避税天堂”,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才需要否定这一“意思自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也彰显了民法典极为重要的精神内涵,即“权利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边界”。

不过,虽然民法典对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提供了私法上的依据,但民法典中的上述条款更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进一步增强税法的明确性,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切实平衡好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述反避税条款为例,由于现行税收法律对何谓“合理的经营需要”缺少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引发公权力的过度干预或缺位,建议细化类似表述,让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有更多边界可循。

关注3个层次3个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郭明磊

由《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这篇文章,笔者生出如下思考。

笔者认为,学习贯彻民法典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每位社会成员都要建立权利思维,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怎样保护权利;第二层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控权思维,这里的“权”指公权力,把公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被随意减损;第三层次,作为税务机关的公职律师,要有业税融合思维,“业”指纳税人发生的业务,“税”是业务产生的纳税义务。税务公职律师要具备用民法分析业务本质,并准确适用税法的能力。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环节:税收之债的产生环节,即什么样的业务活动产生何种税收之债,这个环节民法与税法对业务活动的调整既交融又有冲突,最大的冲突是民法“意思自治”与税法税收法定的平衡问题,运用好税法解释权是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税收之债的确定环节,税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确定方式有“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查定处分”两种,实践中也存在运用税企协商、民事诉讼制度确定税收债权的制度和案例;税收之债的履行环节,税收是法定的金钱之债,现行制度下已有一些民法规则明确可以运用到税收之债的履行中。民法典对我国债权制度进行了完善,未来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和税务执法中,应当加强对债权制度的借鉴和运用。

充分发挥专业骨干的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职律师 钟原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清晰地提出了税收工作中落实民法典的路径和方法,对税务机关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系统内公职律师、业务骨干的力量,注重实务工作研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预见问题、制定预案,促进民法典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

为税务执法实践提供导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 张义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专业、系统、深刻地解读了民法典与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基本关系。以对“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探讨为例,文章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精准分析了税务执法、监管中应遵循的规定和亟待完善的制度机制,为税务机关落实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明了方向。受此论述启发,笔者最近梳理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安全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较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外延、手段、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思考总结出了一些执法风险点,以更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风险。

确立民法与税法

法际协调的立足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干部、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黄丽明

《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这篇文章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务实又具有前瞻性。文章理清了民法典与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基本关系,明确民法对市场主体、法律事实、行为效力等作出的评价是税法判定涉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确立了民法与税法协调的立足点,为完善税收政策和优化税务执法提供了方法论。文章还直面热点和趋势性问题,比如有关完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课税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