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点:

结合完善税制,促进民法典与税法衔接

2021年03月30日 版次:05        作者:施正文

2021年3月23日《中国税务报》刊载的《民法典对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影响》一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创新,从法理层面深入阐释了民法典与税收政策和执法的基本关系,从基本税收要素层面,对当前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健全税收立法和正确解释适用法律的建议和措施,对于有效解决民法典与税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础性规定,对于以民事活动及其经济效果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应当深入研究解决民法典与税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加快完善税收立法,不断提升税务机关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水平,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切实保护纳税人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正确认识民法典与税法的基本关系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有关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首先由民法调整,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地位,民事概念具有共通性和准用性。

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上的二次调整。税收要素事实一般直接或间接依据民法事实,以民法调整形成的财产、行为和事实等为征税对象。因此,民法是税法的基础和前行法,对税法具有指导作用。

但税法恪守税收法定、量能课税和社会政策原则,也具有体现自身价值和独立性的“固有概念”和制度规范,特别是当出现民事行为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背离时,由于规范保护目的之不同,需要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对民法事实进行税法上的重新认定,以有效规制逃避税行为,实现税收保障民生、公平分配、调节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

因此,民法与税法之间既非排斥,亦非依存,而是分工与合作关系,共同实现保障权利和分配正义的使命。

加快调整税收政策和完善税收立法

在税收实体法方面,民法典对很多税种和税收要素都提出了协调与衔接问题,需要我们结合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对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制度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例如,要按照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分类,对现行“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主体分类进行调整;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自然人可以对姓名、肖像、声音进行商业化利用,有偿居住权住宅转让使用收入,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税费收取,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交易形式和财产权益,需要从征税对象角度,尽快研究出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相关税收政策,防止税收调节空白;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再次转让、合同价款约定、婚姻家庭制度等进行了修改,需要税法从税前扣除等计税依据方面进行完善;民法典对19种典型合同作出了规定,需要对应明确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目、税率确定问题;民法典明确了家庭成员范围,扩大了法定继承范围,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法对有关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税收征管法方面,要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撤销和解除等规定,完善税款退还制度。按照民法典关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解散后清算制度等规定,研究创新税款追征制度。按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保证合同、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修改完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制度。按照民法典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代为履行、连带债务等规定,完善二手房交易、司法拍卖等领域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债权的私法保障手段。按照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类型、处理方式、权益内容、相关主体的保护义务等基础性规定,完善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履行涉税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和保密义务,为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不断推进税务执法更加严格规范精准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等各类民事权利,划清了私人权利和行政权力的边界。

税务机关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进一步严格规范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处罚行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尊重和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自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