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税务征收条例(限三边用)》为研究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法律提供了有力依据,它的税法精神和税法原则,已经通过陕甘宁边区税法体系的实践与应用,渗透到了新中国税法体系的血液当中。
2017年,一部被税史界普遍知晓但一直无实物佐证、内容也不为人熟知的《试行税务征收条例(限三边用)》(这里的“三边”是指“定边、靖边、安边”)现身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这是老干部处党支部书记毛友信小心翼翼从宁夏揣回陕西的。随后,通过“红色税法进校园”活动,这部税收法规走进了西安交通大学、西安财经大学等10多所高校,并先后出现在“陕甘宁边区税收历史展览”“青少年学习陕甘宁边区税收历史”“陕西省税务局税收历史分享会”等展览和活动现场,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参加“边区税票回边区”展出时,央视还进行了报道。
《试行税务征收条例》由陕甘三边税务局议制,出台时间在1937年国共合作之前,税法的调查者是毛泽东办公室秘书长李六如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经济部部长毛泽民等同志。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发现,陕北人民面临苛捐杂税、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中共中央立即提出了反对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的累进税制的财税政策,号召、鼓励和吸引各地商户到苏区做生意、开工厂,发展苏区经济。
1936年6月,随着红军西征的推进,具有丰富资源的花马池(盐池)成为苏维埃统治区域的一部分。7月,西北办事处决定,取消一切苛杂盐税,人民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盐价,就可以将盐运出去销售。同时,为了保证苏区的财政供给,西北办事处决定建立长效的税收供给制度。这时候,毛泽民同志来到定边,在定边建立税务局,征收盐税,后来定边税务局改为三边税务局,这是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建立的第一个税务机关。10月,三边税务局的下级机关盐池税务局成立,管辖莲花池、滥泥池和盐场堡。三边一带有丰富的食盐、皮毛和甘草,集市贸易也比较红火,粮食交易和牲口交易成交量比较大,辖区内还有一些手工制烟的作坊和酒坊。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盐池税务局曾组织人员起草了一部税收条例,报上级批准后,作为盐池征税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这部税收条例由于施行时间较短,实施区域较小,目前未有留存发现。
为了统一税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1937年,李六如、毛泽民等同志对三边的税源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制定了《试行税务征收条例》,提交政府会议通过后,在三边地区适用和执行。《试行税务征收条例》明确了“反对苛捐杂税,收取正当税种”的立法宗旨,内容涉及盐税、牲畜交易税、烟酒税、甘草税等税种的征收。
该条例的内容虽然简单,涉及税种较少,但其保护经济、鼓励生产的原则非常强,奠定了之后成立的陕甘宁边区税收的基本征收原则和征税方法。比如,对食盐的征税分为自产食盐和贩运食盐,自产食盐税率低,贩运食盐税率高。牲畜交易税的征收以保护牲畜为前提,因为牲畜是苏区重要的运输工具、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源,所以原则上不准宰杀大牲畜。牲畜交易税的征收分为本地交易和过境交易,对送往红区的牲畜免征过境税,体现了鼓励紧缺物资进口的税法精神。烟酒税的征收以保护苏区粮食和原材料为原则。烟的生产税率为25%,酒的生产税率为36%;外地贩运到苏区销售的纸烟和酒,税率为3%。甘草及其他中药材在本地交易的税率为4%,贩往外地的税率为50%,外地贩子专门来苏区贩运到其他地区的,税率更是高达75%。从甘草税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它在实质上已经发挥了关税的限制作用。
1937年9月国共合作后,民族矛盾成为中华民族的主要矛盾,为恢复和发展边区经济,党实行休养生息的财税政策。直到1939年3月,边区政府才同意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税收条例》。这部《条例》共六章十八条,其征税理念、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与《试行税务征收条例》几乎完全一致,也是对食盐、皮毛、烟酒、牲畜、甘草、特产和斗佣七类产品征税,其他货物一律免征。
1939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次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确定了边区财政政策的原则以自力更生为主,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边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决议》《关于边区征收农业税与商业税的决议》等。从此,边区税收工作逐渐走上正轨。12月2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由边区政府发布,在全边区范围使用。1940年1月,边区政府出台《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税率》《陕甘宁边区偷漏税处罚减罚及免罚暂行办法》出台,形成了“一主三辅”的法律体系,之后经过边区政府四次税法修订和完善,逐步建立了陕甘宁边区对盐税征收的盐税体系,边区货物边区销售的货物税征收体系,边区货物边外销售、边外货物边区过境和入境销售的实质性关税体系,以及以营业税命名的实质性所得税体系。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经济总方针指导下,四大税法体系为保护和发展边区经济,平衡外汇收入,为抗日战争提供物资供应,改善人民生活,粉碎国民党击垮边区经济的阴谋作出了积极贡献。
建立四大税法体系的同时,地方税税法体系也相应建立。在1936年建立税务局之初,中华苏维埃政府就建立了各省单独负责的财税制度,规定筹款、募捐、公债收入以及关税、盐池的税收收入等划归中央。抗日战争期间建立了县、市级单独负责的财税制度。1941年1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发布,明确了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等税收收入,公产以及国民教育经费不足时的募捐款等作为地方政府收入。解放战争期间更进一步确立了县级财税自治制度。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建立县财政自治大纲》发布,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地方附加粮等税收收入及生产收入、公产收入、行政收入、边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归县级政府。建立地方财税体制,为明确边区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关系,确保各级财税供养能力,最大限度地战胜边区的经济困难,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财税体制,也为新中国财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税法的监督执行,严禁毒品流入,严厉查处违禁品、奢侈品、迷信品流入边区,粉碎国民党妄图用毒品、迷信品危害人民健康,妄图用日货、美货等冲击边区市场,破坏边区金融体系的阴谋,陕甘宁边区还建立了严密、严格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从1940年1月到1949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共颁布了11部稽查偷税问题的法律,19部稽查违禁品入境的法律,18部稽查毒品泛滥的法律,形成了禁偷、禁运、禁毒“三位一体”的税务稽查法律体系。
如今,《试行税务征收条例》已被更多的税史研究著作所引用,也被更多的年轻人所学习。它的精彩耀世,为研究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法律提供了有力依据,它的税法精神和税法原则,已经通过陕甘宁边区税法体系的实践与应用,渗透到了新中国税法体系的血液当中。值此建党100周年之际,《试行税务征收条例》的创建者——毛泽民和李六如同志,也应当与这部税法一起,被新中国的税收后辈所敬仰和缅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