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数据治理需要更完备的制度供给

2021年04月21日 版次:07        作者:周洪波

着眼于构建税收数据治理共同体,从底层、中层、表层三个层面入手,加强数据制度供给的统筹协调、配套衔接、集成联动。

加强税收数据治理,是建设智慧税务,助推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笔者认为,税收数据治理本质是用“数据+算法”将正确的数据(信息)、在正确的时间、传递给正确的人和机器,以数据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关键在于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全面数字化,对涉税事项进行智能化管理;基础在于汇集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建成税务机关与相关涉税费主体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税收数据治理的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列入立法计划并公布草案,但一般数据法律制度框架尚未成形,税费数据处理、应用和流通的法律规定较少甚至缺失。

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对政府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仅作原则性规定,对提供数据的具体单位和部门、形式、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不够明确。表现在:一是数据采集缺乏保障,例如,自然人财产等数据在隐私保护与依法公开之间的界限不清晰,涉及个人收入和财产类数据收集、加工、储存、共享等缺乏法律操作依据。二是数据共享有障碍,例如,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对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作出规定,但未明确法定身份识别依据(如自然人身份证),不便于数据获取。又如,冻结查封银行账户等税收行政保全或强制措施,相关银行层层审批程序繁琐,协同组织税费入库时效性、实效性受到影响。三是数据处理范围有局限。例如,对于费的数据处理是否适用于税收征管法需要明确。

数据权益保护不够均衡。数据资源产权和利益、权益保护、收益归属是制约数据治理的焦点。目前对税费数据权益保护、违法责任缺乏法律规定,需实现个人、企业、国家税费数据权益均衡。

制度配套不够完备。一是法律衔接不够。如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或者软件所有人应当提供与应用系统相关的源代码等软件技术支持,但是这一规定需要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二是认定不够规范。如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我国尚未出台电子政务法,电子签名法律地位认定不够统一规范。三是范围不够明晰。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涉税信息提供范围、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如在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对如何界定哪些属于“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以及提供哪些“涉税信息”没有列举具体范围。四是程序不够具体。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如何界定哪些属于“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义务”以及如何调查取证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责任主体不够全面。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仅在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有关金融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共享涉税信息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大量涉及税费数据的责任主体,尚未纳入法律规范管理。

前瞻谋划数据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要着眼于构建税收数据治理共同体,从底层、中层、表层三个层面入手,加强数据制度供给的统筹协调、配套衔接、集成联动。

底层指税收数据立法及其配套。一是完善数据共享体系。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思路,建立国家、部门和地方层面税费数据法定项目。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应条款时,以正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费信息”具体范围以及路径方式。同时衔接社会保险法和法定保留规费的法规,明确税务机关负责相应征管工作,适用税收征管法。

二是加强数据立法。明确自然人身份证即为获取其法定数据的识别依据,许可税务机关对于非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用于指导税务合规、预测经济数据等特定社会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原则,围绕完善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一般数据、敏感数据、隐私定义和关系,规定数据保护和侵权责任;明确个人、企业、政府数据的不同权属,赋予自然人对自身数据的访问权、更正权、携带权、遗忘权等私权利;赋予企业和第三方机构以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同时规定数据企业信息披露、安全保障义务和财产权利限制。

三是强化法规衔接。制定电子政务法,完善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电子政务认证服务业务规则规范》,明确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或在纳税人同意的基础上,赋予税务机关查核与税收数据治理有关的系统软件的职权。

中层指统筹税费数据资源管理。一是协同共治。争取各地在“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完善税收共治办法,规范涉税数据共享机构设立机制、数据处理、加密、保存等方面义务,争取国家部委制定税费数据共享制度、奖惩激励机制。

二是建立清单。争取由国家政务数据中心出台税费数据资源权限目录,推行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税费方面的数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

三是统一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争取国家政务数据中心支持,建立税务数据元、公共代码、数据元集、第三方数据共享、加工规范等标准,编制税收数据资产目录,形成全国税收数据字典,规范税收业务定义和技术实现,彻底解决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的问题。

表层指协同数据运用。一是集中存储。依托各级政务数据中心,在信赖合作基础上加速出台统一标准,整合现有涉税数据资源,跨领域对已有部门或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清洗、比对、关联和链接,实现税费数据与其他数据库有效融合,逐步推进税费公用信息一卡集成。

二是完善机构。建立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中心,整合相关职能,承接国家层面数据资源规划、采集、存储和分析等工作,指导各地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省局数据中心负责对接所在省大数据资源共享建设规划以及省内大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和分析等,协调省内各级党政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市县局负责协调辖区内涉税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分析共享。

三是深化应用。完善具有税收特色的行业、区域、所有制类型、产品、投资、就业、消费等方面分析指标,运用税费大数据动态提供“天气预报式”的经济分析报告,精准服务决策。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副局长、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