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促进碳减排税制改革的进展与启示

2021年04月28日 版次:05        作者:张英 肖思思 梁若莲

了解他国经验做法,有助于我国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促进碳减排的绿色税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OECD建议发展中经济体改革能源税和能源补贴政策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为可持续发展征收能源使用税:部分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能源税及能源补贴改革的机遇》报告,分析亚洲、非洲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15个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能源税与能源补贴情况,具体包括菲律宾、斯里兰卡、科特迪瓦、埃及、加纳、肯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乌干达、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牙买加和乌拉圭。报告指出,目前这些国家均没有对碳排放进行明确定价,与能源相关的碳排放净税费远低于OECD国家,能源税净收入占GDP比重较低;部分国家因补贴政策造成能源税净收入为负值。报告认为,征收能源税和进行能源补贴改革是同时实现低碳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优化能源结构三重目标的关键,建议发展中国家通过高效利用能源税和减少能源补贴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碳排放和空气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加强能源税征管,打击非正规经济活动逃税行为。OECD还呼吁各国对改革负面影响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制定一揽子改革方案以确保弱势群体(也往往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群体)能够获得清洁和可负担的能源,如太阳能等。

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不同形式的碳税政策

碳税通过设定合适的碳税税率将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将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

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6月,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碳税政策,范围覆盖各大洲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芬兰、瑞典、荷兰等国设立碳税;英国于2001年开始施行新的能源税——气候变化税;日本、意大利等国则是在能源消费税、环境税等现有税种中融入碳排放因素,形成隐形碳税。加拿大、美国等在国内特定区域实施碳税试点。在已制定国家自主贡献的185个《巴黎协定》缔约方中,已有97个缔约方提出正在计划使用或考虑使用碳税、碳交易履行国家自主贡献承诺。

各国循序渐进,建立起运行机制基本相同,交易规模、价格区间、涵盖行业等方面各具特色的碳交易体系。例如,欧盟在2005年建立了全球首个国际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2020年末,EUETS已在31个国家和地区运行,涵盖了约45%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各国扩大能源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征税范围。尤其是2008年以来,增加能源税成为主流趋势。西班牙、波兰、智利等都采取了相关措施。

世界各国促进碳减排税制改革的启示

综合运用能源税和碳交易两种制度,最大化减排成效。碳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手段,但通过碳市场来约束碳排放,相关行业将会面临较大的碳价不确定性,有可能对相关行业的绿色投资与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综合运用能源税(包括碳税)和碳交易两种制度,最大化减排成效。为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两种制度共存造成的政策协同复杂性,建议碳税以特定能源的使用量为征税对象,并尝试构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赋予符合要求的企业自主选择权。

通过配套措施实现税收中性原则,最小化改革负面影响。研究显示,力争税收改革中性及均衡效应政策的实施,可显著对冲改革负面影响,在减排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欧盟将50%以上的碳税收入用于减税、退税等;挪威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免了其他一些税收,并将一部分碳税收入投入养老基金等财政支出项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规定碳税收入可以一次性退税补偿给低收入人群;美国国会提出将碳费(Carbon Fee)的70%通过每月退税的方式返还给中低收入居民。因此,能源税改革应当奉行中性原则,明确改革的目的不仅是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的收入应更多地用于减少改革对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通过专款专用,将能源税收入的大部分以补贴和补偿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低碳技术或节能环保投资,或对低收入群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