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人口的关系非常密切,人口的数量和质量对税收的总量及其结构有重要影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总人口超过14亿人,仍然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由此决定了我国纳税人的总数以及税收收入的总额在全世界都占据重要的位置。
纳税人的数量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在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中,必须结合我国人口情况,考虑实际执行的难度和成本。例如,2019年,我国开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征管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大量的自然人纳税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释放改革红利,同时,考虑到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部门免除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以下和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自然人纳税人的汇算义务。从征管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一政策是值得肯定的。
纳税人的数量直接影响税收收入总额和结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均增长率进一步下降,目前为0.53%。随着未来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税收的结构也有必要进行调整。增值税目前是我国第一大税,由于增值税本质上是对最终消费品征税,一旦人口的消费能力下降,增值税的收入总额及其增长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应按照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改革方向,调整税收收入结构。
人口的变化是缓慢的,其趋势往往也是难以改变的。唯有根据其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不断调整税收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人口发展变化中的作用。
税收制度应朝着老龄友好型的方向发展。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看,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了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达到1.9亿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
税收政策应体现鼓励企业雇用老年人,鼓励家庭赡养老人,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导向。例如,企业雇用退休员工发放的工资可以参照残疾人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家庭赡养65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在现有每月2000元扣除额的标准上进一步提高,允许65岁以上的老人与子女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养老产业和相关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等。
税收制度应向婚姻友好型的方向发展。从我国人口性别结构看,男性人口占51.24%,女性人口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
为了鼓励婚姻,应考虑减轻结婚者的税收负担。例如,允许夫妻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单职工家庭的税收负担。
税收制度应朝着生育友好型的方向发展。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未来出生人口数量不容乐观。年轻人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也是最具潜力的消费群体,一旦年轻人数量不足,一个国家的财富创造以及消费能力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鼓励生育应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税等诸多税种之中。例如,个人所得税应允许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纳入家庭的范围,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养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免税照顾,对养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应给予更高额度的免税照顾。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残疾人工资实行加计扣除。为子女生育服务的相关产业和服务(如月嫂服务等)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未来的房地产税可以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包括未成年子女)给予减免税优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