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中含有一千余种有害化学成分,吸烟不仅有害身体健康,更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我国对烟草一直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度,对卷烟的生产和批发课征消费税,以减少居民烟草消费。如何完善烟草消费税制度、更好实现“以税控烟”目标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增强烟草行业总体税负。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更好发挥烟草税收的调控作用,烟草税收应占烟草零售价的75%以上。目前我国对烟草消费税实行复合征收,在生产环节,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税率分别为56%和36%,每支加征0.003元的从量税,雪茄和烟丝分别适用36%和30%的税率;在批发环节,仅对卷烟征税,税率为11%,每支加征0.005元的从量税。我国烟草消费税占烟草零售价的比重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标准,烟草税收收入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未来应进一步提升烟草消费税税率,增强烟草行业总体税负,以更好实现“以税控烟”调控目标。
提高烟草从量消费税。从量消费税对低价烟草制品的影响十分显著。对比从价税,从量税易于管理,征收便利,更易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在从量计征模式下,低价烟将比高价烟承担更重的税负,低档烟草制品更容易被市场淘汰。按照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设计,烟草从量消费税对烟草的调控作用十分有限。应大幅提升烟草从量税征收额度,增加烟草从量消费税收入占烟草税收收入的比重,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消费功能。
完善烟草价税联动机制。对烟草课税将增加烟草的制造成本或销售成本,从而提高烟草价格。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长效的烟草税收价格联动机制,存在烟草价格过低、烟草价格的增长速度落后于消费者收入增长速度等问题。为此,未来改革烟草管理体系时,不但要改变烟草价格体制,提高烟草价格,更要实现烟草价格与税收的联动,建立烟草税收与价格长效联动机制,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审慎研判烟草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条件。总体而言,后移烟草消费税征收环节有利于增加烟草高消费地区财政收入,但是,零售端的税收征管工作成本也将随之大幅增加。我国烟草生产与消费在地理空间上呈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后移征收环节将使得烟草生产大省的税收收入转移至烟草消费大省,加剧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此外,烟草消费税还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关联,烟草消费税的变动将影响其他税种的收入变动,进一步拉大地方政府间收入差距。甚至为争夺税源,地方政府可能会鼓励烟草消费,这不仅违背了烟草消费税的设立初衷,更不利于推进地方控烟工作。基于此,各方应审慎研判烟草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条件的成熟性,不宜盲目推进征收环节变革。
将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在愈发严格的控烟环境下,各烟草公司纷纷推出新型烟草制品。区别于传统烟草制品,新型烟草制品不需燃烧即可为人体提供一定量的尼古丁,主要分为无烟气烟草制品、加热非燃烧型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等类别。近年来我国新型烟草制品发展迅猛,智研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口含烟消费市场规模为457.71万元,加热不燃烧烟草行业市场规模约62074.34万元。庞大的市场规模下隐含着不容忽视的健康问题,电子烟存在诱导青少年吸食、产生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等问题,与传统烟草制品一样会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为促进烟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将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