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博物馆“党旗下百年财税印迹”展览中有一件长60厘米、宽45厘米的纸质展品,内容为1964年浙江省诸暨县西岩公社完成年度农业税任务折谷壹仟捌佰零陆斤。虽然这件展品看起来不太起眼,但它涉及的却是中国税收历史上一件大事。
农业税在中国起源很早,过去主要称为“田赋”。据《孟子·滕文公上》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明确指出了夏、商、周三代的税赋形式为贡、助、彻,三者的税率都为10%。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后,铁制农具和牛耕技术广泛使用,农业生产力得到较大提高,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公元前408年秦国推行的初租禾,都对税收征收制度做了较大变革,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秦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按土地征税的赋税制度,超高的税率也让百姓困苦不堪。汉代的农业税——田租在征收上充分考虑了秦朝教训,实行十五税一甚至三十税一的低税率,让民力得到了休养的机会。唐代前期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课税标准是田、户、身,基础是丁。中唐以后开始实行“两税法”,以资产为主要征税标准。但是无论征税对象和标准如何变化,田租依旧是国家税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明代张居正总结个别地方已经出现的赋税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一条鞭法”,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将部分实物田租折成货币继续征收。清王朝为革除“一条鞭法”的弊端,推行了以摊丁入亩为主的税费改革,将人头税并入田赋征收,丁银成了田赋的一项附加,扩大了传统田租的外延。纵观我国古代农业税收制度的历次改革可以发现,我国古代农业税虽然名目繁多,但内容较为统一,且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
国民政府初期,田赋征收制度和北洋政府时期差不多。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中,将田赋收入划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田赋征收制度由各省在中央制定的原则条款下自行制定。基本是一年分为两次(上忙、下忙)征收。税收负担各省都有差异,南方税负高于北方。
由于各省掌握田赋的征收权力,所以不断将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所需均摊入田赋附加当中,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在1934年5月,国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整顿田赋征收制度,制定了八条原则,使得百姓的负担有所减轻。同时,又公布了《办理土地陈报纲要(草案)》,清查了逃避田赋的土地,使应税田亩有所增加。1940年国民政府对田赋推收进行整顿,使土地有所归属,扩大了田赋的税基,使田赋的负担趋于平衡。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支持前方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将田赋征收权收归中央,并实行征实——直接征收粮食。田赋征实将大量的粮食掌握在政府手中,增加了农民的赋税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成为国家财力的基石和推进工业化建设的重要财政来源,国家对于农业税法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最高不得超过25%。1983年,由于出现农林特产与粮食争地现象,为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国家设立农业特产税。1985年,中国粮食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国务院决定改变过去农业税实交粮食即“征实”的办法,改为折征代金,实现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完善了农业税。据统计,从1949年到2005年的57年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约4200亿元,为祖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进入20世纪末,农民负担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税费改革也由此拉开大幕。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改革税费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200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宣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随着工业化进程基本完成,从1950年到2004年,农业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经从40%下降到不足1%,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的时机已经成熟。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据统计,与改革前的1999年同口径相比,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多元,平均减负率达80%,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广大中国农民得到休养生息。
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国家和农民的传统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不仅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而且迈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党的十八大以来,大笔资金、转移支付投向“三农”,脱贫攻坚战打响,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制度日益完善,农民过上了“种田不缴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生活。2000年到2010年十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5700多亿元;从2003年到2016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从1754.4亿元增加到17539亿元;种粮“四项补贴”,从2004年的146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678.9亿元。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这张微微泛黄的“农业税完税证明”,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初心的体现。
(作者单位:中国财税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