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目前新加坡经注册的慈善机构已经超过2200家,在提供社会服务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加坡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有效激励与约束。这一点,在商品服务税(英文简称“GST”)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满足条件须办理GST登记
一般来说,慈善机构通常免费提供以慈善、宗教、政治或爱国为目的的服务或其他非商业活动。部分慈善机构也会提供收取一定费用的商品和服务,比如收取培训费、项目费用、日托设施费用、出租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等,此时,慈善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于GST应税供应。在新加坡,满足特定条件的GST纳税人应当办理GST登记。此后,纳税人除了需要负责进口服务的GST外,还必须对所有业务及相关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税供应,适用7%的标准税率计算GST。
如果慈善机构满足一般GST登记规则,即在12个月内应税供应的价值超过或者预计超过100万新元,应当办理GST登记。即使该慈善机构主要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应税供应仅是附带活动,满足一般GST登记规则时,也必须办理GST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税供应价值时,同一慈善机构的不同部门应合并计算。举例来说,一家经注册的慈善机构举办了收费的宗教课程,并在不同的地方经营托儿机构和疗养院,该慈善机构在计算应税供应价值时,应将慈善机构总部、不同地方的托儿机构和疗养院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GST登记。
此外,自2020年1月1日新加坡实施反向征税规则后,如果慈善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必须进行基于反向征税规则的GST登记:一是在反向征税范围内向海外供应商采购进口服务,并且12个月内进口服务的总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100万新元;二是虽然慈善机构已办理了一般GST登记,但是因其尚未获得反向征税资格,无法获取进口服务GST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再办理基于反向征税规则的GST登记。
是否提供利益回报,是纳税标准
对于慈善机构重要资金的来源,比如获得捐赠、补助、赞助以及举办筹款活动等,是否需要缴纳GST主要以其是否向资金来源方提供利益回报为判断标准。
具体而言,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法规定,为支持、鼓励慈善机构发展,对于捐赠收入,如果慈善机构没有向捐赠者提供任何直接利益,或者相关回报被视为没有商业价值,则不列入GST的征税范围。如果慈善机构向捐赠者提供利益回报,必须按利益回报的公开市场价值(英文简称“OMV”)及现行税率计算GST销项税额。当提供利益回报的OMV无法获得时,慈善机构应以收到的款项或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OMV为基础计算GST销项税额。对于慈善机构组织的单独捐赠抽奖活动,被视为提供直接利益,慈善机构必须在总收入减去支付的奖金后,以现行税率计算GST。如果奖项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商品或服务,GST应按总收入的7/107计算。抽奖中如果奖品成本超过200新元(不含GST),并且购买或进口奖品时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则公共慈善机构(英文简称“IPC”)或注册慈善机构需要根据所赠奖品的OMV计算缴纳GST。
对于政府机构或商界(以下统称“授予人”)给予的补助金,如果慈善机构没有被要求提供利益回报,不涉及GST。如果授予人的补助以慈善机构向其提供货物或服务为前提,则应视为慈善机构提供了应税供应。
对于赞助商自愿提供的现金赞助、商品和服务等非货币赞助,慈善机构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的利益回报的,同样不涉及GST。慈善机构仅在宣传册、横幅上表示感谢的,不视为提供直接利益。但是,如果存在慈善机构的活动以赞助商的名字命名、在其宣传册或相关资料中宣传赞助商的产品或服务、向赞助商免费提供活动设施等情况,慈善机构必须根据所提供利益的OMV及现行税率计算缴纳GST。如果提供利益回报的OMV小于赞助总额,则差额部分仍可作为不征收GST的捐款。如果不能确定提供利益回报的OMV,则必须按赞助的商品和服务的OMV及现行税率计算GST销项税额,或按赞助现金总额及现行税率计算GST销项税额。
对于筹款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注册的慈善机构和IPC举办慈善晚宴、慈善音乐会等活动募集捐款时,如果这些筹款活动属于税务指南列举范围,则视为慈善机构没有提供利益回报,取得的筹款不征收GST。对于物品或艺术品的慈善拍卖,最终的拍卖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拍卖物品的市场价格。此时,慈善机构需要按照拍卖品的含税市场价格及现行税率计算缴纳GST。拍卖价格超过拍卖品含税市场价格的部分作为直接捐赠,不征收GST。如果不能确定拍卖品的市场价格,则必须以最终拍卖价格的7/107计算缴纳GST。对于外购的拍卖品,如果购买价格可以反映其市场价格,则可以购买价格作为拍卖品的市场价格。
进项税额抵扣有限制
慈善机构提供应税供应产生了GST销项税额的,可以申请进项税额抵扣。但是,慈善机构只有从事与经营相关的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慈善机构从事非经营活动、GST免税供应范围的活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特殊情况下,慈善机构可以申请免税供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比如,慈善机构符合“最低限度原则”,即免税供应的总价值在任何申报期间不超过平均每月4万新元,并且不超过总供应价值的5%(包括标准税率供应、零税率供应及免税供应的总和);或者慈善机构只提供GST条例第33条所列的免税供应,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外汇损益、发行新股或债券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慈善机构提供有补贴的活动,即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活动,属于部分经营活动和部分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进行分摊,只有与部分经营活动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在新加坡,注册慈善机构或由慈善法案而获豁免的慈善团体适用特殊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年度固定比率法。慈善机构可以选择使用年度固定比率来计算某个会计年度GST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使用的年度固定比率为该慈善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为简化遵从程序,在本会计年度结束时,慈善机构不需要对该年度所抵扣的进项税总额作出任何调整。到下一个会计年度,再计算上一会计年度的实际抵扣比率作为年度固定比率,用于计算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进项税额抵扣。自2015年6月30日之后,慈善机构可选择采用年度固定比率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经选择就不得更改。
(作者单位: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