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明荣 易文雯 记者周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的9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改。新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公告》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加强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衔接,对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及票证管理四大类中的9项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明确量化,即通过违法情节中易于准确认定并可量化的关键因素,如违法次数、逾期日数、违法金额、发票(凭证)份数等,计算确定罚款金额,并在执行标准中增加了“首违不罚”和“轻违不罚”的内容。
新修改的执行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一般设定了四档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如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或“轻违不罚”的,不予处罚;纳税人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按次处50元罚款,对企业按次处100元罚款;未按期改正但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在前述标准上加倍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属情节严重,在2000元基数上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今年以来,江西税务部门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对虚开骗税、恶意偷逃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对一般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效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截至10月底,全省税务系统共对17892件税收违法行为实行了“首违不罚”。
“新修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将有效解决处罚随意性较大、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傅晓东表示,江西税务部门将根据新标准执行情况充分做好执法效果评估,持续完善税务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