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会同税务总局党委创新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其中《省级税务机关纪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监督职责请示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各省级局纪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向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是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深刻认识季度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首先,季度报告制度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抓手。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税务系统管理体制特点决定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权力更集中、责任更重大。同时,省以下纪检机构均为内设,受同级党委领导,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季度报告制度为各级纪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有效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供有力抓手,有利于破解“一把手”和同级班子监督难题。其次,季度报告制度是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安排。根据垂管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内设纪检机构重要工作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纪检机构来说,分别经常向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和其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告工作以及发现的问题,有利于真正树立起纪检机构的权威。第三,季度报告制度是推动派驻监督向下延伸、政治监督上下联动的重要载体。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承担着对省级局纪检机构的业务统筹和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季度报告制度有助于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分析研判各省级局政治生态,特别是深入了解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升监督全覆盖有效性等情况,有利于提高派驻监督质量、推动税务系统纪检力量上下联动、一贯到底。
准确把握季度报告制度的深刻内涵。一要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首要工作和最终目的都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纪检机构必须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准确报告开展专题会商、谈心谈话、发送纪检建议书等情况,推动压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二要报告发现的问题。监督是纪检机构的第一职责、基本职责,监督重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高质量的季度报告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更加突出问题导向,用足用好发现问题的手段,提升主动发现问题、精准有效发现问题的能力,详细报告日常监督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推动问题整改情况。三要报告重点工作情况。各级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应准确把握季度报告政治内涵和具体要求,聚焦管党治党形势任务需要,对照《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和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要点,厘清季度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别是探索创新的实践经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报告。
有效发挥季度报告制度的功能作用。一方面,着眼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报告。季度报告反映的是日常工作,但体现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及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情况,贯穿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部署的要求,必须坚持从政治上把握,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防止陷入“事务主义”。另一方面,对照通报整改提升报告质量。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坚持对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并通报有关问题,点对点约谈落实季度报告不力的纪检组组长,既是为了督促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更是在释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各级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应结合季度报告审核工作办法,贯通梳理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印发的季度报告通报,深入检视“主要做法部分是否启发工作思路、存在问题部分是否对照整改到位、工作要求部分是否逐一贯彻落实”,着力提高季度报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