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征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

2022年03月23日 版次:07        作者:宿琛琛

对新业态,应在现有制度下探索化解双方风险、降低征纳成本的可行征管工具,同时应积极探索通过信息技术转变现有征管方式,用更智慧的征管方式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看,在新业态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要总结经验,积极立法,减少征纳之间的不确定性。

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于传统业态方式的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执法转变、服务转变、监管转变的目标,有效应对新业态下执法、服务、监管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落实税收管理职能。

数字经济时代有别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除了传统工业时代具有的全部生产要素之外,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时代显著以消费者为中心,打破过去以生产厂商为核心的“生产—销售”模式。信息垄断在数字经济时代将被打破,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著降低,这使得产业边界更加模糊。更多个体通过专业技术及特有能力进行灵活交易,所产生的新业态包括共享经济、平台经济、零工经济、虚拟偶像等。并且,新业态随着科技的发展,会层出不穷、更加多样。

目前对新业态的税收征管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不适用的问题。现行税收法律多基于工业经济时代和传统业态特征,新业态的发展带来了新问题,如:纳税人主体难以确认,依托虚拟的网络交易,双方身份虚拟,外加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如果平台未要求必须进行身份证号码关联及实名认证,认定纳税主体将遇到很大的困难。此外,虚拟形象因为人物公众印象的可塑性强、工作效率高、可控性强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青睐,通过机器学习,成为企业形象甚至是个人在虚拟空间的分身,随着人机互动等技术的蓬勃发展,相关产业呈现广阔空间。在这些新领域,确认纳税主体成为一件具有挑战的事情。与之相伴的还有纳税地点的难以确认,传统以产地和交易实现地确认纳税地点的规则,与新业态的商业模式理念存在不适应。

二是相关收入的性质确认更为困难。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同领域及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对相关收入需进行实景式的深入分析及解剖。

三是商业模式的复杂和组织结构的灵活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新业态存在这样显著的业态特征:轻有形资产重无形资产,组织机构灵活,甚至某些行业可以共用工作地点,共享专业员工,研产销流购的商业形态更加多样化,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治理思路有些无从下手。复杂多变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同时加大了税收征管数据和信息的获取难度。

新业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事物,呵护得好、引导得对将成为新经济引擎,成为撬动整个经济运行的有力支点。新生事物的出现存在风险和机遇的两面性,笔者认为,应在现有条件下,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包容新生事物的发展,稳妥推进税收征管。

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现行相关制度的积极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及税收遵从协议,其实就是对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税法的复杂税费事项给予适用的确定性,也是征纳双方共同参与减少在纳税和征税两方面风险的重要工作机制。税收事先裁定或税收遵从协议,使征收机关有机会第一时间参与到新业态的成长之中,既是培育也是引导,可有效地降低征纳成本,引导纳税人参与税收治理,维护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二是鼓励经济参与者加入税收征管活动。很多新业态都是建立在数字技术之上发展起来的,网络平台是新业态中重要的参与者。网络平台掌握着最新鲜的一手数据,更能敏锐地发现市场上资本动向,了解最真实的交易形态,而税务机关对平台上海量个人或纳税主体进行一一甄别,有一定的困难。积极探索平台企业参与税收征管,是可供选择的有效方式。例如,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就是积极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多部门出台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义务,也是平台参与税收征管的实践之一,可进一步发挥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制度中的作用,更好地探索新业态征收管理模式。

三是进一步发掘数据效能。一方面,要善于发现数据,能够在自有税收数据和共享其他部门数据中发现“异常数据”,发现新业态。越早发现,便越早能引导,避免出现后期征纳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数据收集和研究,利用信息交换、开接端口等方式掌握数据、丰富数据、分析数据,从新业态已有数据中提炼规律,用于税收征管。这不仅需要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对专业人才进行培养和储备。

四是完善对新业态的税收立法。对新业态的税收立法等制度性建设在一些研究人员的观点中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但笔者认为,对于新鲜事物的立法,应该放在最后一位。新业态的产生是需要时间和空间进行培育的,对新业态的管理也需要时间去摸索经验。不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必将压缩新业态的成长空间,应给予新生事物足够的成长空间来试错。新业态更多地需要引导关注与呵护,当对新业态有更成熟更好的了解时,才是立法的最佳时机。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