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朝代,南宋时期非农业税占比一度超过70%。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背后,是宋朝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的重视和保护,而税收正是其惠商举措的重要一环。
建隆元年(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在登基第一年便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部商税法律——《商税则例》,对商税的征收制度进行规范,一举结束了五代十国时期各地商税制度不一、畸轻畸重的混乱局面。
《商税则例》规定,商品在流通环节征收两种税:过税和住税。过税,即通过税,向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人征收,按2%的比例征收;住税,即交易税,向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铺和城镇摊贩征收,按3%的比例征收。较少的税种和较低的征收比例,体现了取之有度的原则,大大减轻了商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了商人的利润空间,有利于促进资本积累和市场发展。
文献资料中有不少对宋代商贩白手起家、发家致富的描述。南宋洪迈所著《夷坚志》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履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即从新安逃难到安徽宿松的一名小贩,通过卖油,短短几年积累了巨额财富。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当时商人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成本不高,能够赚取充足的利润(学术界一般认为宋朝商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0%左右)。
为了防止税务人员贪赃枉法,赵匡胤还要求将《商税则例》张贴在税务机构的门前,税务人员不准擅自改动内容和增加税收。此举有两点先进之处,一是公示税法内容,提高了征税行为的透明度,保障了百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禁止随意执法,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赵匡胤开了好头,其后的宋朝政府在加强税务监督方面出台了不少政策。比如,南宋谢深甫监修的法律文献汇编《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私置税场,邀阻商旅者,徒一年。所收税钱,坐赃论”。大意是私自对往来商人收税的,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非法所得的税钱,视同贪污。
除了赵匡胤在位时力推《商税则例》,此后宋朝的历代皇帝都视《商税则例》为家法予以遵守,称擅改此法“非独妨害客人兴贩,显是有违祖宗成法”,并根据新的形势,对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这保证了商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商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税收环境。
除了《商税则例》,宋朝政府还单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发展。如,淳化五年(994年),宋太宗赵光义在一道诏书中明令:“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对零星交易予以免税。又如,发生天灾人祸时,会出台相应的商税减免措施。据记载,南宋嘉泰四年(1204年),临安(今杭州)发生特大火灾后,为支持灾后重建,对贩卖竹木等建材的行业,免税两个月。此外,还会对特定的商品予以减免税,如南宋初期,对米谷、茶盐、柴炭等生活用品,在一定时期免征商税。日本著名历史学家加藤繁评价宋朝商税政策“有着不使其威胁人民生活的精神”,也可以说,蕴含了民本的思想。
总的来看,宋朝统治者在重商思想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商税政策,为商品经济的兴盛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其体现的以税惠商理念,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