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2年05月09日 版次:03        作者:

于海涛(纳税人识别号:230321********00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和李淑琴转让北京康福塑料制品厂100%的股权,合计收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35510917.64元。其中,你持股比例为60%,应分得收入为21306550.58元。2014年1月已对股权转让协议金额2208000元申报印花税,尚有19098550.58元未申报印花税;2014年1月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229361.5元,尚有19077189.08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从法院、工商局、相关企业外调取得的其他相关文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911539.15元。 限你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韦翀昱、李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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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