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险体系:国民皆保险、皆年金

2022年05月11日 版次:06        作者:黄施 万思晨 段慧琳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劳动保险和护理保险。政府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

公共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国民有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和缴纳保费的义务,就医时出示健康保险证,除一定比例医疗费需自费外,其他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国民无论加入哪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享受医保。公共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职业和地域分为职业保险和地域保险。

职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共济保险和船员保险3种。健康保险适用于公司职员,由全国健康保险协会运营或企业自行设立工会运营。前者参保人为中小企业职员及家属,未设立相应工会的大企业也可申请加入,保费基于参保人收入进行计算,不同都道府县的费率不同;后者一般由大企业独立设立,或由多个中型企业共同设立,各工会的费率不同,一般是参保人年收入的3%~12%之间。共济保险依照日本《共济组织法》设立(注: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某一行业、团体,为维持、保障和促进自身生存和发展,通过成立社会保障组织,在经济上相互接济。这样的组织被称为共济组织),分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织、地方公务员共济组织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织,包括短期支付(医疗费、失业津贴、灾害慰问金等)、长期支付(年金等)、福祉事业实践等。费用由共济组织成员和国家或地方自治体负担,每月的分期保费由共济组织自行确定。船员保险的参保对象为船员,由全国健康保险协会运营。

地域保险。又称为国民健康保险,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运营,适用对象是未参加其他公共医疗保险的个体经营者或退休人员。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细致严格地规定了相关内容。在日本居住超过90天的外国人亦有参保义务,保费基于参保人收入进行计算。原则上,自费承担的部分为所发生医疗费的30%(不满6周岁儿童为20%)。

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是以公司职员、个体经营者等劳动者缴纳的保费为财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的一种现收现付的代际支持系统。公共年金以养老年金为主体,还包括残疾年金和遗属年金。若参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残疾,可根据残疾程度领取残疾年金;当家庭中主要经济来源的参保人死亡时,其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可领取遗属年金。

制度结构。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具有双层结构:第一层是国民年金,又称基本年金,适用对象为年龄在20岁~60岁之间且在日本有住所的人;第二层是厚生年金,是公司职员、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在国民年金基础上的补充年金。只要加入年金制度超过25年,参保人原则上可在年满65岁时领取国民年金;缴满40年,可领取全额国民年金;未缴满的则按比例减少。

参保对象及保费缴纳。国民年金的参保人可分为3类:Ⅰ类参保人为20岁~60岁的农民、个体户、学生、失业者等,每月自行定额缴纳16540日元,缴满情况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5万日元年金;Ⅱ类参保人为公司职员、公务员、私立学校职员等,工作时期按月收入的某一比例缴纳(公司职员、公务员按照月收入的18.3%缴纳,私立学校职员按照月收入的14.973%缴纳),个人和单位各承担一半保费,退休后平均每月可领取14.8万日元年金(含厚生年金);Ⅲ类参保人为Ⅱ类参保人配偶,且年收入少于130万日元,其保费由Ⅱ类参保人全额缴纳,缴满情况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年金6.5万日元。

劳动保险制度

日本劳动保险制度包括雇佣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雇佣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管理的强制保险制度,在雇员失业时提供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依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设立,旨在为因公受伤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保障。

雇佣保险。雇佣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承担,经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该部门还会为失业者提供工作介绍和职业咨询服务,支持其再就业。参加雇佣保险的劳动者再就业期间可领取基本津贴,领取天数90天~360天不等,根据离职时的年龄、参保时间及离职原因等具体情况而定。每日津贴金额原则上为离职前6个月平均日工资的50%~80%,工资越低的人比例越高。除基本津贴外,雇佣保险因护理家属、养育子女等情况而暂时休业的雇员提供补贴。

工伤保险。保费由雇主全额承担。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只要是劳动者,任何人在因公受伤的情况下,都可以领取补贴。工伤保险的咨询受理、参保手续、保费征收、保险赔付等业务由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办理。

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是向老年人提供的护理保险,参保人只需负担10%的费用。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为市町村,国家和都道府县在财政和事务方面会给予相应的支援。

参保对象及保费缴纳。护理保险参保人年龄至少在40岁以上,保费根据其收入水平确定。40岁以上但未满65岁的参保人,其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保费一并缴纳;65岁以上老年人的保费原则上由政府从发放的养老金中代扣。为避免参保人负担过重,护理保险设定了保费的上限,低收入者适用更低的上限额度。

日本社会保险体系的特点

覆盖对象广泛。日本社会保险体系有“国民皆保险、皆年金”的特点,即全体国民均可享受社会保障。“国民皆保险”指日本全体国民加入公共医疗保险,无论是“谁”“在何时”“在何地”生病和受伤,都可通过医疗保险接受医治;“国民皆年金”指全体国民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在年老后均可获得基础年金。

责任划分明确。日本社会保险体系中,各责任主体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年金方面由国家、医疗方面由都道府县、福利方面由市町村等不同主体负责运营。在医疗福利方面,企业等民间主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依赖较强。日本社会保险财源约有60%来自保费,40%来自财政支出。由于社会保险财源有一定比例依赖财政赤字和国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日本社会保险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