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其核心特点在于将底层不动产资产运营收入转化为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作为投资者回报。作为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之一,REITs让普通投资者用较少资金参与大型不动产投资项目,分享底层资产运营收入和资产增值衍生收益。2021年5月17日,我国首批9只REITs产品获证监会注册核准,是REITs试点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为支持REITs发展,2022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REITs设立、运营和分配等涉税政策进行明确。同国际REITs税收政策相比较,国内政策核心是通过递延纳税方式为REITs发展注入实质性利好。
美国作为REITs的诞生地,拥有全球最大且最完善REITs市场。作为一种税收政策驱动型金融投资工具,REITs的市场繁荣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美国税制的优惠政策。美国REITs采用公司制模式,由直接持有运营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上市主体。现行美国税法规定对于普通公司实体经营取得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需再次缴纳所得税。而对于REITs中的SPV公司,美国政府税收实践中采用“信托导管理论”,在REITs满足三个条件下对SPV公司取得收益实行“免税法”:一是SPV公司股东不低于100人,即股权必须分散;二是所募集资金75%以上必须投资于不动产或基础设施领域,且75%以上收益必须与不动产或基础设施相关,比如租金或不动产升值;三是REITs必须将每年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以佐证REITs属于信托导管经济实质。
新加坡作为REITs后起之秀,目前拥有亚洲地区发展最快、最为成熟的REITs基金市场。同美国公司制REITs相比,新加坡采取与我国十分接近的契约制模式,其经验更有参考价值。尽管美国、新加坡REITs模式不同,新加坡同样秉承“信托导管理论”,既豁免基金层面所得税,又允许合格次级信托(类似我国REITs架构中项目公司)取得的收益中向信托受益人分配的部分免除所得税。前提是设立信托唯一目的是持有并运营不动产,且其营业收入的90%以上用于收益分配,同样强调运营主体要具有导管性质。
“信托导管理论”是实质课税原则在金融领域的一种外化表现形式。意指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不能仅凭经济交易的形式对纳税人征税,而是应该遵循客观实际判断经济交易的目的和实质,从而确定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实践中早有尝试,如涉外税收中“实际受益人”判定等。而“信托导管理论”也曾在我国税收政策中有所体现,如《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信托导管理论”精神与实践都不陌生。
美国、新加坡以“信托导管理论”为基础,免征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此举大幅减轻了REITs运营环节税收负担,极大提高了市场投资积极性。从诞生至今,美国REITs已达1万亿美元市场规模。我国目前REITs尚处在试点阶段,不仅需要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完善,更需要各类政策大力扶持,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滴灌。我国今年年初及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REITs发展。但是,目前尚未触及项目公司运营上的税收激励,也未形成兼有各税种“一揽子”政策工具。从目前成功上市的REITs产品来看,底层资产大部分是商业地产,运营受益主要是租金等形式。在我国目前税制体系下,项目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税等。目前国内REITs基本都是“股+债”实体架构,运营公司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息和劳动力成本均不能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由于账上有大量不动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也构成企业的税收负担。若能借鉴美国、新加坡经验,积极引入“信托导管理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推动我国REITs的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