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全长3000余里的京杭大运河南北贯通,商贾络绎,征收过往船只、商品的关税,成为王朝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钞关作为京杭大运河上的税收关署,既是京杭大运河畅通的产物,也是商税制度在明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钞关始设于明宣德四年(1429年),首批开征钞关税的7个钞关,均在大运河沿线,从北到南依次为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上新河。
明朝廷对钞关税极为重视,规定“倚势隐匿不报者,物尽没官,仍罪之”,由于征管得力,钞关税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景泰元年(1450年)朝廷增设金沙洲、九江、苏州、杭州4个钞关,嘉靖四年(1525年)设正阳关于安徽凤阳府,全国钞关从原先的7处增加至12处,并从大运河沿线逐渐推广至湖广、江西、安徽等多地。
明朝初设时,钞关仅对过往船只征收船钞税,以船上所载货物量来确定税款。为便于计征,以船梁的广狭计量开征,船梁在五尺到三丈六尺之间实行等级税率,类似于对过往船只征收过路费。随后在大运河沿线的临清、杭州两个钞关,除征收船钞税外,又对过往船只所载货物征收货税,钞关所征税款均为朝廷直属。据《大明会典》记载,在钞关收税之初,过往船只缴纳钞关税时,需分别缴本色钞与折色银,前者归于内府,以备皇帝赏赐臣属之用;后者归于太仓,用于边防军需,均属专款专用。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钞关税一度停征,但数月之后便复征,并从原先的计量征收改为按全年43.99万两的定额征收。定额征收使得钞关税失去了收入弹性,到崇祯二年(1629年)战事紧急时,朝廷被迫在钞关税正税之外开征附加,此例一开便不可收拾,附加税率从开始的10%攀升至50%以上,到崇祯末年,钞关税背上了“百姓不足,君独拥多”的恶税骂名。
清康熙二年(1663年),清廷将全国钞关精简为大运河沿线的仪征、瓜州、淮安、济宁和天津5处,严禁征收附加。为防止钞关官员加征勒索,康熙废止对超额征收钞关税官员的奖励制度,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甚至对超额征收2万多两税款的浒墅关监督桑额进行了处罚。但乾隆继位后,钞关数量激增,不仅水路要津增设钞关,陆路要地亦增设钞关,征收货物通过税,并将原先钞关所征船税与货物通过税,统称为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朝被迫开放5个通商口岸,中国首次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海关,被称为“新关”;原先钞关则称为“旧关”“老关”“常关”,相应的钞关税也改称为“常关税”,以与“海关税”相区别。
在1842年新海关设立之前,常关所征之税,大体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和杂货税四大项,舟船通行之地兼征船税;另有常关还兼征房税、牲畜税、车驮税、契税等。新海关设立后,在列强要求之下,常关所征之税限于车船所载之货物。
到晚清之际,随着铁路与海运的兴起,漕运走向衰落。民国之后,随着现代工业发展和陆路运输的发展,大运河沟通南北经济的枢纽作用逐渐弱化。到19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全面取消内地关卡。大运河上见证了中国五百年关税之变的钞关,从此繁华远去,只余古老的歌谣在风中传唱:“嫩黄柳色水边含,清浦人家聚一湾。十里长堤平似掌,暖风斜日到淮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