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训狗员的开销 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2022年06月14日 版次:08        作者:高峰

日前,澳大利亚行政上诉仲裁庭对一起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争议作出裁决,支持纳税人就与工作有关的费用主张税前扣除的部分诉求。本案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澳大利亚税法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费用扣除时的原则。

基本案情

纳税人是南澳大利亚改造局特勤处的一名训狗员,负责喂养、训练和照顾2只德国牧羊犬。上班时间他带着狗在监狱值勤,下班后将狗带回自家后院的狗舍。作为应急小组成员,训狗员需要协助处理突发情况,例如监狱骚乱、越狱或毒品搜查等。因为需要控制大型犬并与之协同行动,还得具备在必要时制服囚犯的能力,他需要保持非常好的身体状态。

在2018年6月30日截止的纳税年度中,训狗员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列支了多项与工作有关的开支。但税务局审计后拒绝他扣除若干支出,并向他发出补税通知。训狗员不同意,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支持税务局的决定,于是他向行政上诉仲裁庭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性的,二是实质性的。按照澳大利亚税法,纳税人列支费用需提供收据。但训狗员表示,他在两次搬家过程中遗失了大部分收据,他是根据银行记录列出的开支明细。实质争议则包括具体的列支项目,主要有:与工作有关的汽车费用3300澳元(1美元约合1.4澳元),包括他从家开车到办公室以及从家去健身房的费用;与工作有关的服装购置费用;与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几家健身房的会员费、健身器材、健身服、保健品,价值303澳元的狗训练视频,狗舍家具和狗粮,以及家庭办公的费用和设备开支等。关于为什么要办多家健身房的会员卡,训狗员表示他需要综合利用这些健身房的不同专业训练,接触不同的健身设备,以保证工作所需的身体状态。

税务局指出,按照澳大利亚税法,纳税人享受与工作相关的费用扣除须满足以下3个原则:一是纳税人自己确实花了钱且没有得到补偿;二是开支必须与取得所得直接相关;三是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记录,通常是收据,银行流水或信用卡对账单通常不被采纳。关于其他费用,除了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上税务局认可防刺手套是工作所需的特殊装备以外,训狗员购买的其他服装无法证明是工作专用,也不是雇主建议购买的,因此相关费用不能扣除。

裁决

行政上诉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纳税人提供的银行支出记录可作为相关开支的证明,对“收据”不必作机械的理解。接下来行政上诉仲裁庭分析各项费用扣除的合理性。

与工作有关的3300澳元汽车费用不能扣除。南澳大利亚改造局向训狗员提供了一辆工作用车,用于家与单位间的交通。他开私家车去健身房的费用也不可扣除,因为这项支出与他取得所得并不直接相关,也不是用来完成工作职责。

关于与工作有关的服装、设备费用,行政上诉仲裁庭认为关键问题是训狗员是否采购这些服装或设备用于完成工作职责,税务局主张的“雇主建议购买”并非必要条件。但仲裁庭支持税务局关于应区分普通服装不可扣除和专用服装可扣除的主张。最后仲裁庭采用了一个实际应用测试:如果该服装或设备在工作场合以外也能使用,则其费用不能扣除。根据这个测试仲裁庭裁定:购买制服腰带、防水夹克和防水靴的费用可以扣除,但购买轻质夹克、摇粒绒毛衣和太阳镜的费用则不能扣除。

关于其他与工作有关的费用,行政上诉仲裁庭允许秒表、狗舍用品、狗零食、狗训练录像带、工作车辆洗车费用可扣除,而家庭办公费,文具费用,电话、电脑和互联网费用,新手机的折旧费用则不准扣除。

在多家健身房办的会员资格费用,行政上诉仲裁庭允许扣除,理由是它们是训狗员保持工作要求的身体状态必不可少的。此前曾有过一个类似裁决,允许警官的健身费用扣除,仲裁庭认为没有理由对监狱官员区别对待。但仲裁庭拒绝了扣除购买健身服、健身设备、保健品的诉求,认为这些东西属于私人性质。

按照有关法律,税务局必须执行行政上诉仲裁庭的裁决,或者在接到裁决28天内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