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党的税收历史文献,置身于从建党到新中国成立这段艰难岁月,能够深刻体会到党领导下的税收工作坚持守正创新,充分保障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新中国成立。
建党之初和大革命时期:通过废除苛捐杂税、税收合理负担和实行累进税制,为开展农民运动,反对旧政权统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党通过《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一次公开发表党的税收主张: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规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废止厘金及其他额外的征税,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
土地革命时期:税收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虽然困难重重,但仍培养出大批税收人才,为红色政权巩固奠定了坚实基础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继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多个革命根据地,革命根据地税收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八七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提出:肃清土豪乡绅与一切反革命分子,没收他们的财产,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1931年,党发布的《中央给苏区各级党部及红军的训令》要求:税收必须使富农和商人负担起来,工人和贫雇农绝对不应当纳税,临时征税更应当由商人和富农负担。在土地革命初期,党主要坚持“打土豪分田地”的经济方针。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的《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规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的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对于任何方面都是征收一种税,税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在土地革命中期,党的税收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组织收入成为税收的重要任务,以保证当时武装斗争的需要。
1932年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两次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进行修订,内容包括:降低起征点、扩大征税面、提高税率、按照人均收入多少进行征税等,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关税条例》《关税税率表》《关税征收细则》等,一方面,通过多种税收举措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调剂生产品与消费品的需求与供给。
抗日战争时期:税收以“减租减息政策”为主要内容,为抗日战争提供经费保障,促进边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壮大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共两党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改称为边区,边区的税收政策与当时国共合作一致抗日的目标相匹配。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出:关于税收政策,必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应予禁止。194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的《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提到:县区党政工作人员在财政经济问题上,应当以90%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10%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对前者用了苦功,对后者便轻而易举。
解放战争时期:税收工作重点由农村逐渐转向城市,税收成为革命战争和红色政权的重要经济支柱,为反封锁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战争爆发。为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巩固革命胜利果实,这一时期,党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进行土地改革。1946年5月,党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重温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段时期的税收足迹,可以看出,红色税收一直坚持自我革命精神,成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成立的坚强后盾。当前,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务系统应继承红色税收的光荣传统,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勇于接受时代挑战,全力服务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