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国提出碳中和愿景目标和远期策略。研究报告显示,全球已有136个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覆盖了全球88%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绝大多数国家承诺2050年将实现碳中和。基于各国现有经验及我国实际国情,本文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对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国际经验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的政策探索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税收减排政策的国际经验
在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及欧盟国家,其实现碳中和的税收减排政策主要表现为:开征税种多采用固定税率,税收优惠直接激励与间接引导相结合。发达国家减排以交通、建筑部门为着力点,税收减排政策覆盖交通、建筑部门和家庭。
各国税收政策中绿色税种税率大多固定,大多数国家选择开征碳税且部分计划开征碳关税。在政策侧重方面,传统能源消耗大国更为重视现有能源体系升级,如美印等国化石能源储藏及消耗量大,税收政策注重引导现有能源体系改造升级,强调优惠引导而非强制减排措施;欧盟国家清洁能源占比大,其探索发展时期内主要从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碳排放交易体系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补贴新能源项目、推动碳汇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举措,以此推动欧盟整体碳减排,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实现“双碳”目标的税收建议
相较之下,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具有三大特征:一是用时短,我国碳达峰到碳中和的过渡期仅有30年,远少于发达国家50年至70年的过渡期,我国将在短时间内完成全球最大碳排放降幅。二是力度大,我国每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十年间将下降39.5%,当前我国每亿美元GDP碳排放量远高于七国集团,能源经济转型力度大。
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距离实现碳达峰目标已不足10年,从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目标有30年左右的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时间更紧、幅度更大、困难更多。但从辩证的角度看,“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也是催生全新行业和商业模式的过程,我国应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趋势,抓住绿色转型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绿色税制。在“十四五”规划的新起点上,“双碳”目标对我国现有绿色税制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方面,建议将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纳入课税范围;资源税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使用行为的规制,根据其碳吸收能力的不同制定差别税率;消费税方面,建议适时调整现有税率偏低的成品油税率,引导传统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我国是煤炭大国,能源结构是“双碳”目标的关键着力点。立足国情,当务之急是切实落实“双控”目标的同时,推进煤炭资源清洁化进程,短期通过税收激励政策促进先进煤炭清洁发电技术,加快推动能源低碳高效利用。另外,应继续加大对新能源、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支持力度,将税收优惠政策贯穿到低碳产业发展全阶段,以税式支出激发产业活力,助力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
探索“碳交易+碳税”双轮驱动机制。碳交易和碳税均属于借市场之“手”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已全面启动,完善碳交易体系的同时可以考虑循序渐进推出碳税制度或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科学合理地设定税率和征税环节以及征税范围。统筹规划碳交易和碳税机制设计,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加强政府的税收调控,双管齐下贯彻落实降碳工作。特别是在碳关税逐渐成为气候行动的边境税收调节机制的趋势下,碳交易和碳税是我国避免税收利益被攫取的重要对策,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竞争的同时有序推进碳减排进程,助力碳中和目标如期达成。
(作者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税务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