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袁飞)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鼓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并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
在54号公告中,海关总署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或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54号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54号公告有关规定。
需要进出口企业、单位注意的是,向海关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时,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