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A并A”过程中,相关纳税人可能遇到一些不确定的涉税事项。对此,相关纳税人应及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税务机关帮助下尽可能取得具有确定性的处理方案,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这样对于回应市场关切、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重组进程等有良好帮助。
例如,R公司与J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且二人在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同,均为甲某持股55.8%,乙某持股44.2%。由于R公司与J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采购销售等问题,为了整合资源、做强业务,R公司与J公司进行重组,由R公司吸收合并J公司。
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自然人甲某和乙某如何准确进行涉税处理等问题,R公司财税人员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专门提交《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同时办理税务清算并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在新三板挂牌时,R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积极披露此次重组及涉税处理信息,表明此次重组没有涉税风险隐患,从而有助于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增强其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