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体外循环”偷逃税款案件。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对汽柴油的需求量也迅速增长。本案涉案的此类成品油零售企业,其销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交易频繁的特点。由于企业的客户很多为私家车主,作为非运营主体,他们在油品消费后没有开具发票的需求,这使企业有了隐匿销售收入的可乘之机。
针对此案显示出的企业违法问题,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加油站类成品油零售企业运营和收入监管,以防范类似违法活动出现,避免税款流失。
其一,建立完善企业营运监管制度,增强运营监管能力。税务机关应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完善销售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每笔加油业务的油品型号、加油机编号、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等,每月制作月度销售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手机小程序等方式结算的企业,应要求其将后台数据处理程序软件的名称、软件开发公司等报税务机关备案。
要求企业建立完善收发货管理制度,分油品型号详细记录期初库存量、本月购进量、本月出库量和期末库存量等数据,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并要求企业在对应的出入库凭证中填写经办人、数量、货物流向等信息备查。
其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齐抓共管,提高管理效率。税务机关应与安监、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定期采集获取辖区成品油运输相关物流信息数据,综合企业申报的油品采购信息等,核对分析企业采购信息真实性,防范企业购进油品不入账行为发生。
同时,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成品油零售企业税控加油设备、油罐存贮容量和油枪计量准确性的定期巡检力度。如发现企业不通过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加油,或存在用技术手段改装加油计量设备、干扰加油税控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况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理和处罚。如企业违法行为严重,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通过与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封堵违法空间,提高成品油零售企业税收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