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英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的立法草案。根据已经公布的草案内容,自2023年4月1日起,在英国运营的大型跨国企业,需要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的标准格式,留存转让定价文档。
2015年,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的成果报告。其中,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为各国制定相应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提供了统一指引。
具体来说,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提出了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结构,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涵盖跨国集团成员企业的标准化业务信息概述;本地文档具体涵盖本地纳税人的关联交易;国别报告则涵盖跨国集团在开展运营活动的税务管辖区内,收入、利润、纳税金额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分配汇总数据。跨国集团需根据统一的模板提交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可根据这三个文档对跨国集团进行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英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企业提交国别报告的要求,考虑其已经有广泛的记录保存要求,因此并未出台有关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具体要求。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和指南,各企业保存转让定价文档的方法不一致,部分大型企业在适当保存转让定价文档方面遇到了不确定性问题。
此次英国政府发布的草案,正是为了统一转让定价文档的记录和保存要求。根据草案要求,2023年4月1日及之后的会计期间内,在英国运营、全球收入在7.5亿欧元以上且需提交国别报告的大型企业,除了按规定提交国别报告外,还需要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供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汇总线索调查表”。所谓“汇总线索调查表”,类似调查问卷,用于说明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本地文档时采取的主要行动,目前英国政府尚未公布该调查表的具体内容。
为确保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可以顺利获得企业的转让定价文档,草案对以前年度财政法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根据以前的法规要求,英国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通知,只能发给“拥有或掌握”该信息的实体。当跨国企业转让定价文档不由在英国的实体“拥有或掌握”,而是由集团内的非英国实体“拥有或掌握”,英国税务部门就无法向英国实体送达调取转让定价文档的通知。因此,草案取消了对转让定价安排相关文件的信息调取限制。今后,即使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文档由集团内英国以外的实体持有,必要时也需要向英国税务部门提供。
需要提醒的是,草案明确提出,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记录和保存转让定价文档,当其因集团内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税款缴纳错误等问题时,税务部门将直接推定此项错误是由企业自身疏忽造成的。对此,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材料,并证明企业在提交纳税申报表前已经采取合理措施,充分准备了转让定价信息。
笔者建议,有计划或已经赴英国投资的大型中资企业,提前结合草案要求评估集团营收是否达标,并开始准备符合OECD标准的转让定价文档,特别是关于英国实体的本地文档。同时,持续关注尚待公布的“汇总线索调查表”可能带来的额外信息要求。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