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勾勒税收未来图景

2022年09月14日 版次:08        作者:王桦宇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影响了传统经济发展方式,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日新月异,社会存在与进步方式因此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数据识别和信息计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都能实时追踪和了解更多信息。在税收领域,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智慧税务的强力推进,同样给新技术时代的税制本身和税务机关提升征管能力提供了新课题和新思维。

数字技术将如何完善税收征管?

从金税一期到金税四期,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智慧税务正在加紧建设中。以智能物联网为支撑,以税收大数据应用为引擎,以税收法治建设为保障的现代税收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研究》一书中,作者李万甫以“互联网+税收治理”思维为导向,提出应以税收现代化六大指标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推进税收治理模式创新发展;更新由管理到治理的理念,重塑税收征管新秩序;优化税收执法方式,通过科技赋能税收治理,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

新技术的应用,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并让税源的管理更加透明。数字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普遍目的是,防止纳税人税收违约,以及向纳税人提供更精准有效的服务。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可以通过分析和监控市场主体的财务数据发现偷税漏税行为。人工智能还可以用于自动税务申报、电子发票等服务,帮助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则并提高申报效能。

该书以数据治税模式创新为逻辑主线,对税收数据的重大应用价值进行了阐述。作者提到,企业交易活动、个人收入来源、社保缴费等信息日渐成为税务数据库的重要构成部分,由信息管税转型数据治税是必然趋势。税收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化运用,有助于提质增效;其在国家宏观决策层面的广泛运用,将彰显税收要素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获取的便捷性和透明性是“双刃剑”。技术的发展会导致数据在传输时相比传统手段更容易被泄露和复制,更易被用于非法场景。税务部门在高度重视税务数据并有效运用税务数据资产的同时,需要注重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纳税人的隐私权。税务部门在处理税务数据用于日常风险排查和业务管理时可以了解具体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但在进行行业分析和经济预测时则尽可能进行脱敏处理才能提交给公共部门或对公众发布。

维护纳税人诚信推定权,以“无风险不打扰”为原则,为纳税人提供精准服务。避免对纳税人数据的过度采集,满足风险管理等征管必需即可。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相关税务行政管理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及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数字经济将如何重塑税制?

2021年7月,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第三次会议在威尼斯闭幕,会后发布的公报称,已就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此前,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发布公报称,就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达成历史性协议,将向跨国企业征税的最低税率门槛设定为15%。随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会议发布声明表示同意。迄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近14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加入协议。

数字经济也给各国税收制度带来挑战和变革。数字经济的税制安排涉及对新业态的扶持培育以及对营商环境的总体评估。新技术和新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那么,对新兴业态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如何使用?对于新业态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特别征管措施是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竞争公平性,是否会对传统业态造成制度压力使得传统业态陷于更为困窘的情境?有没有更为“两全”的政策措施安排?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大治理格局的角度,寻找更为妥适的答案。

我们如何对机器人征税?

人类对科学技术的探索是无止境的,新技术变革带来的商品与服务的升级,数字化、虚拟化会成为一种趋势,进而带来对新兴事物课税的可能性及税收规则改进的必要性。在未来的时空场景下,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都有可能作为自主性的商业存在而被课征税收,或者被赋予能够自主申报的法人资格,这些都是技术带来的税制和税收思维变化。同时,新技术革命给税收征管本身带来新的便利性和精准度,会显著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综合治理水平。笔者近日翻译出版的泽维尔·奥伯森所著的《对机器人征税——帮助经济适应AI的使用》一书,就阐释了这方面的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未来税制如何发展、征管环境如何变化,税收实践都需要遵从和秉承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各种税收规则都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才能实施,确保新技术时代税收制度的民主性;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制设计需要考虑市场上特别是数字经济下强者和弱者的差异,并保证量能原则在税制上的概括适用;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新技术使用应以促进效能为先,在增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同时有效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在新技术变革持续推进的阶段,可能需要更好地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固然是基于税收制度本身,但也更加注重对人本理念的实践。无论是传统的线下经济运行时期,还是新技术构建下的数字时代,注重纳税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保护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全新的消费观念、业务模式和场景体验,给税收制度的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和调整,同时给税收制度本身的适应性拓展了空间。新技术显著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推动税收制度实践场景变化,但并未对基础性税制理念造成根本性影响,反而更加强化了对税制理念核心的认知。无论技术如何进步,我们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时,都应在实体上注重公平价值,在程序上提高征管绩效,在理念上坚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初心。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