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2022年11月01日 版次:05        作者:翟继光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税务机关与全体纳税人共同努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税收领域需要站在新起点,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当前12个税种已经完成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其他税种的立法工作。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扎实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在税务管理中更加凸显服务的职能与作用,将纳税服务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业务中遇到的难题。优化税务机关的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窗口。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升级电子税务局的服务能力,力争让所有涉税业务都可以在线办理。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执法的满意度。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切实保障纳税人“首违不罚”“轻违轻罚”的权利,让“不罚”“轻罚”制度更好地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准确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出现同事不同罚的现象,充分发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切实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使。对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其他较严重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让听证会切实发挥证据收集、意见交换、沟通协商的功能,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与合法,提高税务行政处罚被纳税人接受和认可的程度。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和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通过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务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争议调解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税收争议,避免税收争议升级,通过税务机关的主动服务化解大部分轻微税收争议。税务机关应当尊重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纳税人充分行使法定权利,让税务机关成为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支持者和协助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起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兼顾国库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依法解决相关纠纷。适时修改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将纳税前置制度后移或取消,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能够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救济,制度设计应以有效解决争议为目的。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可以先在部分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中试点设立税务法庭,统一审理全省的税务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设立税务法院,统一审理全国的税务案件。从税务系统挑选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到税务法庭和税务法院之中。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在总结以往税收普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先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尊重税法、学习税法和使用税法的习惯和氛围。再通过税法进企业、税法进社区、税法进学校等持续不断的税法宣传教育,让广大纳税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形成尊重税法、学习税法和遵守税法的习惯和氛围。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任重而道远。完成这一光荣的历史使命,需要税务机关与全体纳税人携起手来共同努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