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充分发挥税收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坚实保障。税收领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
税收法治建设助推改革“固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税法作为具有经济分配性质的法律,兼顾“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取向,对于巩固改革的社会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立法理念方面。共同富裕的实现、分配制度的完善,不可避免涉及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税法规范妥当与否,在有效发挥再分配功能,鼓励与引导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实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通过持续推进结构性减税降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得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应在税法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充分发挥税法对分配制度完善的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建设。
二是执法理念与司法理念方面。分配制度的完善,不能止步于立法层面的利益协调,也应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有效巩固改革的社会根基。《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先后施行,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全面推开,在税务行政活动中充分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也在税务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了“谦抑性”理念。这些理念的落实,使得人们对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有了更具体的认识,积极行使税收征管中的各项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涉税争议,巩固了改革的社会根基。站在新的历史时点,我们既要完善复议前置、清税前置等优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也要促进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税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保障,进而为涉税争议的有效解决,为营造良性互动、协调共赢的社会氛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改革“稳预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朝着既定方向前进。税收法治建设要在稳定市场预期方面更进一步。
一是税收立法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具有明确性。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已经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3部法律发展至12部法律,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大幅提升。既有的改革成果通过税制平移完成立法,在稳定税负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税制完善,促进了经济发展。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通过制定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法律,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税务执法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要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能够以一种可预期的方式运转。税务部门近年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理念,通过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大幅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切实保障纳税人的高效办税预期,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得到持续提升。未来,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持续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发挥智慧办税功能,深入推进精诚共治,协同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预期。
税收法治建设保障改革“利长远”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我们基于中国国情,在高质量发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税收法治建设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促进高质量发展。从实践来看,税制改革近年来在顺应时势、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中不断前进,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站在新的历史时点,既要进一步发挥税收法治建设“固根本”“稳预期”的作用,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推动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要充分发挥税法的引导功能,促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新目标的实现,形成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二是助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近年来,税收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科学立法不断落实。未来,应进一步以税收立法为依托,不断完善《立法法》规定的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草案起草、调研、听证、审议、监督等形式,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贯彻落实。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与财税法治理念的双重彰显,税收法治建设,其意义不仅在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在于对其他改革具有良好的外溢性。税制改革绝非仅是经济改革,还是法治理念框架下的法律改革、社会改革。概括而言,应当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刘剑文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利杰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